与民警合资办厂 在“保护伞”下遭遇颠沛流离(转载)
与民警合资办厂 在“保护伞”下遭遇颠沛流离(转载)
“2012年12月3日”对于王明成来说是一个恶梦的开始,他在成都出差途中接到公司职工打来电话称,杨举(四川青川县交警大队特勤中队队长)的父亲杨大远带着6名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强行停掉公司的生产、生活用电,不问清红皂白打伤他妻子周荣华和儿子李信,并抢走手表一只。
王明成称,他在接到职工电话后立即报警,利州区公安分局大石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有位开宝马车(车牌号为川HN0186)的肇事者与大石派出所张所长交头接耳后,派出所只带走2人,其余4人继续留在厂里威胁职工。他多次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最终才将另外4人带出公司。不久,杨大远又带来6人开着4辆车在公司周围逗留、蹲守,严重威胁了他家人和公司职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从此,杨大远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充当“帮凶”并强行接管公司经营。王明成从此便走上了上访之路。
合伙人在“保护伞”下遭遇颠沛流离
王明成带着老婆、孩子,一家三口四处喊冤,颠沛流离,他逢人就诉说自己在四川广元遭受的不平等待遇。
据王明成透露,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四川广元也是地震重灾区,为了支援灾区重建,王明成决定卖掉在乌鲁木齐的住房及全部财产,回到四川广元办水泥制品厂。当初,王明成对广元不熟悉,便与青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队长杨举合伙办厂,其目的是利用杨举的民警身份作为“保护伞”,办事方便。因杨举是公务员,不能经商办企业,杨举便用其妻子的名义与王明成签订了合伙协议,成立了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杨举投资80万元,占40%股份,王明成以原公司折价120万元占60%股份,并为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不久,因为杨举与妻子闹矛盾,杨举又把股份转到其父亲杨大远的名下。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按理说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拥有决定权,但杨举常常刁难,并要求换公司会计,让他妻子来做,王明成不同意,他就采取报复手段。王明成说“这也是此次出事的重要原因之一,随后杨举他们再三要求我退股,我没答应。于是杨举就纠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在其父亲的带领下,于2012年12月3日,以讨债为由来厂内报复,强行停电,并打伤我妻儿。霸占了我公司,非法变卖公司财产。”参与肇事的社会闲散人员焦军还在公司吃住一个多月,王明成因惧怕家人受到伤害,有厂不敢归,从此走上了上访之路,全家过着颠沛流离甚至流落街头的日子。
是合法接管还是“弱肉强食”?
王明成万般无赖,向社会四处求助,声称,杨举身为公安民警目无法纪、唆使其父亲杨大远霸占他的公司,无人来为他主持公道,媒体记者为了解事实真相,远赴四川、福建、新疆、上海等地走访。
在四川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公安分局大石派出所,张所长也感到头痛,他声称,王明成反映杨举涉黑、霸占他公司等事件,他们调查时,双方都不积极配合。杨举是青川公安干警,不归他们管,调查有难度。但他们希望双方放下恩怨,尽快和解。
据杨举父亲扬大远透露,公司是他与王明成合资,与杨举无关,至于杨举有其他什么违规行为,自有国家法律制裁,与公司无关。他不承认是霸占公司,因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都有账可查,他没有私用。
针对大石派出所张所长和杨大远的说法,王明成认为:“我与肇事者焦军等人在打架之前互不认识。 2012年12月3日,杨大远带人进厂打人,将我的家人赶走,有监控录像为证,焦军参与打架后还在厂里吃住一月有余,并充当杨大远的帮凶,关闭厂门、赶走老工人,至今仍霸占我公司经营、随意变卖公司财产,这些行为是典型的涉黑行为。在打架当天,我多次报警,派出所先带走2人,最后没办法才带走4人,不久又放回来,是严重不作为。我把相关证据提交到大石派出所,可他们仍然当着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不予追究,存在严重的包庇行为。”
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12月3日,发生打架纠纷之后,矛盾升级,
王明成声称自己不敢进厂管理,老工人纷纷离厂前往别处打工。
据已到上海打工的原厂职工周家敏透露: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杨举和王明
成合办的,杨举叫他父亲杨大远帮他管理。2012年12月那次打架纠纷,他清楚记得:
当时杨大远和焦军等6人一起进入公司大门,然后开始打斗,大石派出所带走焦军等人后不到一个小时,这伙人又回来了,随后其余人陆续离开,但焦军就一直住在厂里。打完架第二天,杨大远就把公司大门锁换了,所有人进出大门,都必须要杨大远和王建(杨举舅子的孩子)开门。从此他们进出公司大门都非常不便。
离开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到乌鲁木齐市打工的职工刘军也证实周家敏的说法,只是补充道:“大石派出所先带走两人,最后又带走4人”,之后,他觉得厂里越来越不安全,不久便离开了,另寻别处打工。
已到湖清市打工的原公司职工廖天江的说法与周家敏、刘军大致相同,只补充道:杨大远不在的时候,由于公司大门被锁,他们想外出,没办法就从厂后面翻围墙出去。 他们觉得在厂内有恐惧感,只得离开。
(图为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提供)
在采访回来的路上,王明成含泪控诉:“这是杨举提前设下的骗局,先找借口换会计把持公司账务,再带人打架,威胁、赶走我家人,打完架的人还住在厂里,换门锁,逼走工人,强行接管公司经营。弱肉强食,赤裸裸地霸占我公司财产已经半年多了,与黑社会性质有何两样,但至今无人管。”王明成还反映杨举身为国家公务员,不但经商办企业,在公司经营期间,弄虚作假,以王明成的名义一次性伪造银行票据30万元(见上图);还参与商业贿赂,在巴中出差一次不明开支就是1.5万元(见下图)。他向有关部门反映多次,但都无可靠处理意见。
杨大远是“股东”之一,接管王明成(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经营,无论是否受人指使或出于什么目的,但其行为是合法接管还是“弱肉强食”?我们听听律师对所发生事件的看法:
(图为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提供)
当记者无法联系到杨举本人时,却对杨举的父亲取得了联系,杨举的父亲杨大远告诉记者,是他与王明成合伙办厂,与杨举无关,至于杨举有什么违规行为,应由法律去制裁,自己作为股东,在近期经营期间有账可查,并说多次要求王回来算账,王明成却不见面。
记者来到了大石派出所张所长告诉记者:杨举的事情合作办厂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构成犯罪,是民事纠纷。
记者在广元市公安局纪委苟书记采访时了解到,此事件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市局纪委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的调查,对查证落实的杨举参与其父杨大远经营活动违纪行为已进行了处理(免职、行政记大过)。
律师点评: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律师根据以上事实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以上情况查证属实,杨举将涉嫌四项罪名,若成立,应数罪并罚。
1、杨举以公安警察的身份作掩饰,以他妻子的名义与王明成合伙投资创办了“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尔后,杨举又将他妻子的名字更换成他父亲杨大远作为投资人。该公司应为王明成、杨大远合资企业。如果杨大远带着一帮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公司,这种行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就是说杨举的父亲杨大远利用儿子杨举国家工作人员“警察”的身份包庇、纵容,称霸一方,涉嫌垄断“洋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按《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杨举外出应酬开支与实际情况不符,按《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条解读与应用(二)“数额较大”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究。
3、杨举涉嫌伪造中国农业银行进帐单,适用于《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位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杨举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论处。决定量刑幅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上涉嫌四项罪名若成立,应数罪并罚。(来源:今日中国论坛)
王明成称,他在接到职工电话后立即报警,利州区公安分局大石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有位开宝马车(车牌号为川HN0186)的肇事者与大石派出所张所长交头接耳后,派出所只带走2人,其余4人继续留在厂里威胁职工。他多次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最终才将另外4人带出公司。不久,杨大远又带来6人开着4辆车在公司周围逗留、蹲守,严重威胁了他家人和公司职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从此,杨大远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充当“帮凶”并强行接管公司经营。王明成从此便走上了上访之路。
合伙人在“保护伞”下遭遇颠沛流离
王明成带着老婆、孩子,一家三口四处喊冤,颠沛流离,他逢人就诉说自己在四川广元遭受的不平等待遇。
据王明成透露,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四川广元也是地震重灾区,为了支援灾区重建,王明成决定卖掉在乌鲁木齐的住房及全部财产,回到四川广元办水泥制品厂。当初,王明成对广元不熟悉,便与青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队长杨举合伙办厂,其目的是利用杨举的民警身份作为“保护伞”,办事方便。因杨举是公务员,不能经商办企业,杨举便用其妻子的名义与王明成签订了合伙协议,成立了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杨举投资80万元,占40%股份,王明成以原公司折价120万元占60%股份,并为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不久,因为杨举与妻子闹矛盾,杨举又把股份转到其父亲杨大远的名下。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按理说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拥有决定权,但杨举常常刁难,并要求换公司会计,让他妻子来做,王明成不同意,他就采取报复手段。王明成说“这也是此次出事的重要原因之一,随后杨举他们再三要求我退股,我没答应。于是杨举就纠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在其父亲的带领下,于2012年12月3日,以讨债为由来厂内报复,强行停电,并打伤我妻儿。霸占了我公司,非法变卖公司财产。”参与肇事的社会闲散人员焦军还在公司吃住一个多月,王明成因惧怕家人受到伤害,有厂不敢归,从此走上了上访之路,全家过着颠沛流离甚至流落街头的日子。
是合法接管还是“弱肉强食”?
王明成万般无赖,向社会四处求助,声称,杨举身为公安民警目无法纪、唆使其父亲杨大远霸占他的公司,无人来为他主持公道,媒体记者为了解事实真相,远赴四川、福建、新疆、上海等地走访。
在四川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公安分局大石派出所,张所长也感到头痛,他声称,王明成反映杨举涉黑、霸占他公司等事件,他们调查时,双方都不积极配合。杨举是青川公安干警,不归他们管,调查有难度。但他们希望双方放下恩怨,尽快和解。
据杨举父亲扬大远透露,公司是他与王明成合资,与杨举无关,至于杨举有其他什么违规行为,自有国家法律制裁,与公司无关。他不承认是霸占公司,因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都有账可查,他没有私用。
针对大石派出所张所长和杨大远的说法,王明成认为:“我与肇事者焦军等人在打架之前互不认识。 2012年12月3日,杨大远带人进厂打人,将我的家人赶走,有监控录像为证,焦军参与打架后还在厂里吃住一月有余,并充当杨大远的帮凶,关闭厂门、赶走老工人,至今仍霸占我公司经营、随意变卖公司财产,这些行为是典型的涉黑行为。在打架当天,我多次报警,派出所先带走2人,最后没办法才带走4人,不久又放回来,是严重不作为。我把相关证据提交到大石派出所,可他们仍然当着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不予追究,存在严重的包庇行为。”
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12月3日,发生打架纠纷之后,矛盾升级,
王明成声称自己不敢进厂管理,老工人纷纷离厂前往别处打工。
据已到上海打工的原厂职工周家敏透露: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杨举和王明
成合办的,杨举叫他父亲杨大远帮他管理。2012年12月那次打架纠纷,他清楚记得:
当时杨大远和焦军等6人一起进入公司大门,然后开始打斗,大石派出所带走焦军等人后不到一个小时,这伙人又回来了,随后其余人陆续离开,但焦军就一直住在厂里。打完架第二天,杨大远就把公司大门锁换了,所有人进出大门,都必须要杨大远和王建(杨举舅子的孩子)开门。从此他们进出公司大门都非常不便。
离开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到乌鲁木齐市打工的职工刘军也证实周家敏的说法,只是补充道:“大石派出所先带走两人,最后又带走4人”,之后,他觉得厂里越来越不安全,不久便离开了,另寻别处打工。
已到湖清市打工的原公司职工廖天江的说法与周家敏、刘军大致相同,只补充道:杨大远不在的时候,由于公司大门被锁,他们想外出,没办法就从厂后面翻围墙出去。 他们觉得在厂内有恐惧感,只得离开。
(图为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提供)
在采访回来的路上,王明成含泪控诉:“这是杨举提前设下的骗局,先找借口换会计把持公司账务,再带人打架,威胁、赶走我家人,打完架的人还住在厂里,换门锁,逼走工人,强行接管公司经营。弱肉强食,赤裸裸地霸占我公司财产已经半年多了,与黑社会性质有何两样,但至今无人管。”王明成还反映杨举身为国家公务员,不但经商办企业,在公司经营期间,弄虚作假,以王明成的名义一次性伪造银行票据30万元(见上图);还参与商业贿赂,在巴中出差一次不明开支就是1.5万元(见下图)。他向有关部门反映多次,但都无可靠处理意见。
杨大远是“股东”之一,接管王明成(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经营,无论是否受人指使或出于什么目的,但其行为是合法接管还是“弱肉强食”?我们听听律师对所发生事件的看法:
(图为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提供)
当记者无法联系到杨举本人时,却对杨举的父亲取得了联系,杨举的父亲杨大远告诉记者,是他与王明成合伙办厂,与杨举无关,至于杨举有什么违规行为,应由法律去制裁,自己作为股东,在近期经营期间有账可查,并说多次要求王回来算账,王明成却不见面。
记者来到了大石派出所张所长告诉记者:杨举的事情合作办厂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构成犯罪,是民事纠纷。
记者在广元市公安局纪委苟书记采访时了解到,此事件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市局纪委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的调查,对查证落实的杨举参与其父杨大远经营活动违纪行为已进行了处理(免职、行政记大过)。
律师点评: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律师根据以上事实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以上情况查证属实,杨举将涉嫌四项罪名,若成立,应数罪并罚。
1、杨举以公安警察的身份作掩饰,以他妻子的名义与王明成合伙投资创办了“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尔后,杨举又将他妻子的名字更换成他父亲杨大远作为投资人。该公司应为王明成、杨大远合资企业。如果杨大远带着一帮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公司,这种行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就是说杨举的父亲杨大远利用儿子杨举国家工作人员“警察”的身份包庇、纵容,称霸一方,涉嫌垄断“洋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按《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杨举外出应酬开支与实际情况不符,按《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条解读与应用(二)“数额较大”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究。
3、杨举涉嫌伪造中国农业银行进帐单,适用于《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位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杨举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论处。决定量刑幅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上涉嫌四项罪名若成立,应数罪并罚。(来源:今日中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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