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惊现“最牛”冤案(转载)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惊现“最牛”冤案(转载)
我公 司是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 司,今天通 过网络方式让全国人 民看到贵阳市乌当区人 民法 院副院长周慧及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 律个别领 导公然抗拒法 律上演贵阳市史上最牛冤案。
案 件经过:
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 司(下称省建筑公 司)于2011年11月承建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 司(下称华钻公 司)位于乌当区高新路的华钻人造水晶生产线1、2、3号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省建筑公 司先行垫资进行施工。因华钻公 司长期拖 欠省建筑公 司的工程款,经多次催促,华钻公 司拒不支付支付工程款,省建筑公 司于2012年7月向乌当区法 院起诉,要求法 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华钻公 司支付工程款143558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942100元。经乌当区法 院审理,该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了(2012)乌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解除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华钻公 司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支付省建筑工程公 司工程款共计人 民币14355800元。华钻公 司不服该判 决,向贵阳中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判 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 决并发回重审。
在此之前,2012年12月13日,华钻公 司的委托代 理人叶卫律师在乌当区法 院送达回证上签字领 取了(2012)乌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 决书。如不服该判 决,华钻公 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即同年12月28日前提出上诉,然而华钻公 司于同年12月31日才提交了上诉状。当日,本案的一审法 官杨凌云在华钻公 司交来的上诉状上特别签署了时间及他本人的姓名。在二审开庭审理本案时,省建筑公 司的代 理人当庭向法 官提出华钻公 司递交上诉状时已超过了上诉期限,为何还要开庭审理本案?法 官对此却不予答复。
据了解,是华钻公 司的股东方太清、金戈、张岩枢先是找到了乌当区法 院的副院长周慧,周明知华钻公 司的上诉期限已超期,却硬性的给承办法 官杨凌云打招呼,要求将该案报中院。本案到中院后,方太清、金戈、张岩枢又找到了原贵阳市中级法 院院长朱俊德,朱也明知华钻公 司的上诉期限已超期,却强行地给二审法 官黄兴、李泽梅施加压力,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
按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法 院判 决,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请问:贵阳市中院、乌当区法 院是以法 律为依据?还是以领 导的“招呼”为依据?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举报人认为,贵阳市中院这一行为无疑违反了法 律规定,所作出的二审裁定当然是违法的。
发贴人王兴得知,方太清、金戈、张岩枢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省建筑公 司合法财产的目的,特请朱俊德、周慧违法帮忙。在本案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下达之后,方太清、金戈、张岩枢在公 众场所宣称:“我们这一次把对方打败了,都是靠朱院长、周院长的关系。
2013年6 月,省建筑公 司向贵阳市人 民检 察院申请对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一案进行法 律监 督,同年6 月13日,贵阳市人 民检 察院作出了筑检控民受(2013)15号民事监 督案 件受
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 司,你与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 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3)筑民终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向我院申请监 督,我院经审 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2О8、209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九条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
本案因为一直受到周慧等人的各方关系的阻止,使我公 司资金链处于断裂状态,已有半年有余,公 司百余职工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基本的生存条件都不能满足,这是100多个家庭共同的请求。
在这此发贴人王兴代 表这100多个家庭向广大网友发出请求,请广大正义的网友伸出援助之手,让我们将不公和黑 暗置于阳光之下,让我们一同揪出那些自以为位高权重姓肆意玩 弄法 律于股掌间置百 姓水深火 热之境地的社 会蛀虫、官 场败类。
贵州省建筑联合公 司全体职工泣血请求
发贴人:王兴
案 件经过:
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 司(下称省建筑公 司)于2011年11月承建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 司(下称华钻公 司)位于乌当区高新路的华钻人造水晶生产线1、2、3号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省建筑公 司先行垫资进行施工。因华钻公 司长期拖 欠省建筑公 司的工程款,经多次催促,华钻公 司拒不支付支付工程款,省建筑公 司于2012年7月向乌当区法 院起诉,要求法 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华钻公 司支付工程款143558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942100元。经乌当区法 院审理,该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了(2012)乌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解除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华钻公 司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支付省建筑工程公 司工程款共计人 民币14355800元。华钻公 司不服该判 决,向贵阳中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判 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 决并发回重审。
在此之前,2012年12月13日,华钻公 司的委托代 理人叶卫律师在乌当区法 院送达回证上签字领 取了(2012)乌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 决书。如不服该判 决,华钻公 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即同年12月28日前提出上诉,然而华钻公 司于同年12月31日才提交了上诉状。当日,本案的一审法 官杨凌云在华钻公 司交来的上诉状上特别签署了时间及他本人的姓名。在二审开庭审理本案时,省建筑公 司的代 理人当庭向法 官提出华钻公 司递交上诉状时已超过了上诉期限,为何还要开庭审理本案?法 官对此却不予答复。
据了解,是华钻公 司的股东方太清、金戈、张岩枢先是找到了乌当区法 院的副院长周慧,周明知华钻公 司的上诉期限已超期,却硬性的给承办法 官杨凌云打招呼,要求将该案报中院。本案到中院后,方太清、金戈、张岩枢又找到了原贵阳市中级法 院院长朱俊德,朱也明知华钻公 司的上诉期限已超期,却强行地给二审法 官黄兴、李泽梅施加压力,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
按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法 院判 决,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请问:贵阳市中院、乌当区法 院是以法 律为依据?还是以领 导的“招呼”为依据?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举报人认为,贵阳市中院这一行为无疑违反了法 律规定,所作出的二审裁定当然是违法的。
发贴人王兴得知,方太清、金戈、张岩枢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省建筑公 司合法财产的目的,特请朱俊德、周慧违法帮忙。在本案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下达之后,方太清、金戈、张岩枢在公 众场所宣称:“我们这一次把对方打败了,都是靠朱院长、周院长的关系。
2013年6 月,省建筑公 司向贵阳市人 民检 察院申请对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一案进行法 律监 督,同年6 月13日,贵阳市人 民检 察院作出了筑检控民受(2013)15号民事监 督案 件受
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 司,你与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 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3)筑民终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向我院申请监 督,我院经审 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2О8、209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九条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
本案因为一直受到周慧等人的各方关系的阻止,使我公 司资金链处于断裂状态,已有半年有余,公 司百余职工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基本的生存条件都不能满足,这是100多个家庭共同的请求。
在这此发贴人王兴代 表这100多个家庭向广大网友发出请求,请广大正义的网友伸出援助之手,让我们将不公和黑 暗置于阳光之下,让我们一同揪出那些自以为位高权重姓肆意玩 弄法 律于股掌间置百 姓水深火 热之境地的社 会蛀虫、官 场败类。
贵州省建筑联合公 司全体职工泣血请求
发贴人: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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