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欠债8年不还,且据不执行法院判决,还囚禁上 访债权人!
政 府欠债8年不还,且据不执行法院判决,还囚禁上 访债权人!
一、信 访被打,7人被 关进公 安局,40余人被囚 禁信 访局
2012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福安市荷塘坪市场的抵押权人在进行正常的信 访渠道,福安市负责该案 件的某领 导派公 安人员几十人对正常信 访人进行人身攻击,野蛮地将农药瓶子打破,致使多人不同程度的中毒、昏迷,而后并没有及时救人,反而对他们开始了长达16小时的囚 禁,其中,7人被 关进公 安局,40余人被囚 禁信 访局,当晚九时许,中毒的十余人在闽东医院实施抢救,而在公 安局被无理拘 禁者也开始出现中毒症状,家属多次苦苦哀求公 安人员拨打120救治无果,凌晨一点,被害人中毒症状严重,只得从高处跳下求救,造成多处骨折合并中毒,在闽东医院ICU抢救十几天,生命垂危···
二、十年 前借款,发财后不还
事 件回放:
2003年,福安市要建设市荷塘坪市场,由于资金匮乏,便授权“福安市荷塘坪市场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建设市场,并出 台了红 头 文 件,出于对政 府的信任,包括部分下 岗职工在内的六十余名群众将全部积蓄总计人 民币1143万元先后出借,用于建设荷塘坪市场,并经过福安市荷塘坪市场所有股东共同签字,将市场及地上建筑物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形式,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依法 办 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006年,荷塘坪市场建成投入运营,借款合同业已到期,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却拒不还款,尔后,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荷塘坪市场的抵押权人作为原告,将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作为被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法 院于2007年2月5日依法作出(2006)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 决:“判令被告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在判 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3万元及利息;如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提 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予以受偿”。
自法 院判 决至今,八年过去了,作为抵押权人的六十多名无辜百 姓仍然未能拿到一分还款,其中四十几名下 岗职工拖家带口,生活困难,只能在不断的上 访、一次次的申 诉中等待判 决的执行···
三、法 院判 决执行难,政 府领 导阻拦多
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经在判 决书中明确指出“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在判 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3万元及利息”,那么,判 决结果为什么迟迟得不到执行?原告的利益始终没有得到保 障?借款八年未能得以偿还?
那是因为“8.23”清债小组的某些政 府领 导藐视法 律,凭借职权设置重重阻碍,阻挠判 决的执行,并以其他普通借款、投资款、法人白条借款等债权人都按“本金扣利息后的48%平分”为由,提出了不合理的“大家都按本金扣利息后的48%平分”这种一刀切的野蛮办法处理债务,还曾利 用政 府干预要求案 件重审,被法 院驳回后仍然拒不执行法 院判 决,致使八年拖下来判 决仍未得到执行。
四、法 律法规链接、事实证据确凿
1、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 理了抵押物登记,人 民法 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法 院已经判定查封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为何没有得到执行?法 律的公 正和严明何 在?权 利难道大于法 理?
2、本案的借贷依据及基本事实:
<1>“荷塘坪公 司”的借贷关系经过“荷塘坪公 司”12名股东全体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以荷塘坪市场的4045.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9700平方米建筑物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依法 办 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 条、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等法 律法规规定,本案的在建工程抵押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理应受到法 律保护。
<3>依据约定出借款1143万元全部用作建设荷塘坪市场之用,且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利息并未超出银 行利息的四倍,属于受法 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范围。
<4>综上所述,本案属于民间借款纠纷,应依法受《合同法》、《担保法》等法 律法规调整,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保护。不能因为某些单位非法吸收公 众个案而涵盖所有合法的民事借款纠纷,也不能因为某些官 员的阻拦而拒不执行法 院判 决!
五、群众的呼声,唯一的要求
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理解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调解努力,我们愿意做出让步:我们可以放弃法 院判 决后的利息(到2013年7月为止,大约1940万元),我们只要求返还我们法 院判 决后的借款本金1143万元。
再次重申下,我们的要求很简单,1940万元的利息不要了,请归还我们的本金1143万元!!!如果这么简单的欠债还钱的要求都不能得到满足,法 理何 在,天理何存,正义昭 昭,请求相关领 导重视、解决!
2012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福安市荷塘坪市场的抵押权人在进行正常的信 访渠道,福安市负责该案 件的某领 导派公 安人员几十人对正常信 访人进行人身攻击,野蛮地将农药瓶子打破,致使多人不同程度的中毒、昏迷,而后并没有及时救人,反而对他们开始了长达16小时的囚 禁,其中,7人被 关进公 安局,40余人被囚 禁信 访局,当晚九时许,中毒的十余人在闽东医院实施抢救,而在公 安局被无理拘 禁者也开始出现中毒症状,家属多次苦苦哀求公 安人员拨打120救治无果,凌晨一点,被害人中毒症状严重,只得从高处跳下求救,造成多处骨折合并中毒,在闽东医院ICU抢救十几天,生命垂危···
二、十年 前借款,发财后不还
事 件回放:
2003年,福安市要建设市荷塘坪市场,由于资金匮乏,便授权“福安市荷塘坪市场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建设市场,并出 台了红 头 文 件,出于对政 府的信任,包括部分下 岗职工在内的六十余名群众将全部积蓄总计人 民币1143万元先后出借,用于建设荷塘坪市场,并经过福安市荷塘坪市场所有股东共同签字,将市场及地上建筑物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形式,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依法 办 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006年,荷塘坪市场建成投入运营,借款合同业已到期,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却拒不还款,尔后,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荷塘坪市场的抵押权人作为原告,将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作为被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法 院于2007年2月5日依法作出(2006)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 决:“判令被告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在判 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3万元及利息;如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提 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予以受偿”。
自法 院判 决至今,八年过去了,作为抵押权人的六十多名无辜百 姓仍然未能拿到一分还款,其中四十几名下 岗职工拖家带口,生活困难,只能在不断的上 访、一次次的申 诉中等待判 决的执行···
三、法 院判 决执行难,政 府领 导阻拦多
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经在判 决书中明确指出“福安市荷塘坪市场开发有限公 司在判 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3万元及利息”,那么,判 决结果为什么迟迟得不到执行?原告的利益始终没有得到保 障?借款八年未能得以偿还?
那是因为“8.23”清债小组的某些政 府领 导藐视法 律,凭借职权设置重重阻碍,阻挠判 决的执行,并以其他普通借款、投资款、法人白条借款等债权人都按“本金扣利息后的48%平分”为由,提出了不合理的“大家都按本金扣利息后的48%平分”这种一刀切的野蛮办法处理债务,还曾利 用政 府干预要求案 件重审,被法 院驳回后仍然拒不执行法 院判 决,致使八年拖下来判 决仍未得到执行。
四、法 律法规链接、事实证据确凿
1、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 理了抵押物登记,人 民法 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法 院已经判定查封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为何没有得到执行?法 律的公 正和严明何 在?权 利难道大于法 理?
2、本案的借贷依据及基本事实:
<1>“荷塘坪公 司”的借贷关系经过“荷塘坪公 司”12名股东全体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以荷塘坪市场的4045.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9700平方米建筑物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依法 办 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 条、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等法 律法规规定,本案的在建工程抵押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理应受到法 律保护。
<3>依据约定出借款1143万元全部用作建设荷塘坪市场之用,且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利息并未超出银 行利息的四倍,属于受法 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范围。
<4>综上所述,本案属于民间借款纠纷,应依法受《合同法》、《担保法》等法 律法规调整,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保护。不能因为某些单位非法吸收公 众个案而涵盖所有合法的民事借款纠纷,也不能因为某些官 员的阻拦而拒不执行法 院判 决!
五、群众的呼声,唯一的要求
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理解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调解努力,我们愿意做出让步:我们可以放弃法 院判 决后的利息(到2013年7月为止,大约1940万元),我们只要求返还我们法 院判 决后的借款本金1143万元。
再次重申下,我们的要求很简单,1940万元的利息不要了,请归还我们的本金1143万元!!!如果这么简单的欠债还钱的要求都不能得到满足,法 理何 在,天理何存,正义昭 昭,请求相关领 导重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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