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飞的股权 七年未果的诉讼(转载)
不翼而飞的股权 七年未果的诉讼(转载)
一起涉及股 权的行政诉 讼,在四年中,历经陕县法 院、三门峡市中院四次审 理,判 决结果大相径庭,陕县法 院在首次审判时6天便“高效”审结一案
法 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发自河南三门峡、郑州
说起河南陕县的支建煤矿,很多人并不陌生——这是诞生“为了69名矿 工兄弟”的传 奇之地。
在支建煤矿2007年发生的透水事 故中,69名被困井下的矿 工在与死神搏斗76小时后全部获救,创造了中 国矿 难抢险救援的奇迹。但这起事 故发生后,陕县政 府也加快了对支建煤矿的改制力度。
“改制并没有解决支建矿业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起来。”7月29日,支建矿业职工宁刚旦对法 治周末记者说,原支建煤矿改制成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支建矿业)后,400余名职工的医 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保 障,而且还导致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最新的例证是,2011年年底,支建矿业的两个采矿许可证被以超低 价由一家投资公 司“竞买”,而此前,另一家公 司曾准备以2274万元竞拍但遭到拒绝。
不少职工仅知道企业改制,并不知道企业改制还引发了一场因股权纠纷长达7年的行政诉 讼。
在陕县、三门峡两级法 院的四次审理中,这起“民告官”案 件一直没有结案。目前,该案已由河南省高院提 审。
3天立案6天判 决 大股东不知情
有关资料显示,支建煤矿是一座具有50多年历 史的老矿,始建于1958年,为地方国企。2004年1月,陕县政 府批准支建煤矿改制为股份制矿山企业。随后,由支建煤矿职工出资100万元成 立了支建矿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及内部职工募股。
宁刚旦等职工说,因为工商登记的限 制,该公 司由戴新庄、史汉东、张根绪、陈恩林和李少卿作为职工持股的代 表(以下统称五人代 表),支建矿业注册后并没有进行运营,成为职工持股的空壳公 司。
2005年,陕县政 府通 过招商引资,引入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惠能公 司)入股支建矿业。当年5月31日,根据陕县县长办公会 议纪要,支建矿业由惠能公 司出资控股。
惠能公 司没想到,这个投资项目带来的竟是一场马拉松式的诉 讼。陕县工 商 局也未料到,会因为工商变更登记被推上法 院的被告席。
2005年9月20日,陕县工 商 局收到名为支建矿业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上面有新任董事长刘建忠的签 名,同时提交了2005年6 月1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显示,出席会 议人为五名发起股东,主持人为赵国福,同意扩股增资,并将惠能公 司新增为控股法人股东。
2005年9月26日,陕县工 商 局为支建矿业办 理了变更登记。2006年7月16日、10月18日,支建矿业公 司分别提请陕县工 商 局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这期间,慧能公 司派代 表进驻支建矿业公 司。但因2007年发生的透水事 故,使得煤矿停产至今。
煤矿生产虽然被叫停,但公 司的股权却起了纷争。20О8年12月,支建矿业一些人将大股东惠能公 司派出的法定代 表人刘建忠等管理人员逐出矿区。之后,2009年3月,发生了闪电般的行政案 件。
2009年3月9日,支建矿业和五人代 表向陕县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陕县工 商 局撤销三次变更登记。此时,距第一次变更登记将近4年。
当月12日,陕县法 院受理此案,当天向陕县工 商 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3月16日,陕县法 院开庭审理此案,第二天便作出(2009)陕行初字第5号判 决,撤销支建矿业三次股权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这起行政诉 讼从立案到判 决仅用了6天时间。
案卷显示,该判 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而这起诉 讼,从起诉到判 决,作为控股股东的惠能公 司全然不知情。
按照陕县法 院的这份判 决,支建矿业公 司等于又回到了五人代 表控股的状态,惠能公 司失去了大股东身份。
两级法 院“翻烧饼” 省高院提 审
惠能公 司在两个多月后才听说支建矿业工商登记被变更,法定代 表人被更换成史汉东,惠能公 司持有支建矿业84.⑥4%的股权直接被灭失,但此时判 决已经生效。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惠能公 司当即以该判 决遗漏第三人等为由,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 诉。2009年5月5日,省高院受理该申 诉后,院长张立勇要求依法予以审 查。省高院审 查后,指令三门峡市中院调取原卷宗进行认真复查。
2009年8月3日,三门峡中院经复查认为,惠能公 司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遂依法作出行政裁定,指令陕县法 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时隔两年后,2011年8月1日,陕县法 院再审后作出行政判 决。结果与第一次判 决相同。
这份判 决书有关内容显示,第一次判 决书生效后,支建矿业法人代 表被变更为史汉东,陕县工 商 局在2009年4月15日对支建矿业作出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惠能公 司不服此判 决,认为混淆了民事和行政的法 律关系,将本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案 件当作行政案 件予以审判,其结果必然是错误的,遂上诉至三门峡中院。
2012年5月31日,三门峡中院在终审判 决中认为,工 商 局只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进行审 查,公 司的增股、扩股是公 司内部自 治的行为,应由公 司章程、公 司法进行调整。支建矿业公 司的增股、扩股是否合法及其工商登记股东有异 议,可以通 过公 司自 治依法申请变更,所以此案不属于行政诉 讼范围。一审以行政案 件受理,适用法 律错误,应予改判纠正,遂在判 决中撤销一审判 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此终审判 决下达后,这起行政诉 讼案似乎该告一段落了。
但在2012年7月24日,三门峡中院根据支建矿业以及张根绪、李少卿、戴新庄、陈恩林的申 诉,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而此时,距三门峡市中院5月31日的终审判 决不到两个月,原审原告之一的史汉东没有出现在申请再审人的行列。
2012年10月13日,三门峡市中院作出再审判 决,以适用法 律不当为由,撤销了自己5月31日作出的终审判 决。
“不到5个月时间,在同一个中级法 院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 决,司法公信力何 在?”有业内人 士对法 院判 决表示质疑。
惠能公 司再次进行申 诉,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院依法审 查后,决定受理。
7月29日,记者在河南高院这份编号为(2013)豫法行再审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书上看到,惠能公 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 律法规的再审立案条件,裁定由省高院提 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
这边还在诉 讼 那边贱卖采矿证
官司从陕县法 院一直打到河南省高院。那么,惠能公 司是不是支建矿业公 司的控股股东?所占股份是多少?
对此疑问,洛阳中院在2013年1月22日下发的(2011)洛知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 决中,确认惠能公 司在支建矿业公 司持有84.⑥4%的股权。
原来,2011年5月13日,惠能公 司向有管辖权的洛阳中院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确认其在支建矿业公 司的股权。
洛阳中院审理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 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 司设立或增资中通 过向公 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二是继受取得,即从他人处受让股权。就本案而言,惠能公 司请求确认的股权包括其认缴出资取得的原始股权和通 过《股权转让协议》从其他股东处受让的股权。
洛阳中院在判 决书中认定,惠能公 司根据股东会 议直接向支建矿业公 司增资扩股,并将所涉的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了支建矿业公 司的指定账户,完成了出资义务,且不违反法 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该出资行为有效,其通 过《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也不违反法 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亦属有效。惠能公 司的股东身份以及其84.⑥4%的股权比例,已经其他股东签字同意列入支建矿业公 司章程进入股东名册,并且经过了工商机 关的变更登记,其诉 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支建矿业公 司不服此判 决,上诉至省高院。就是说,两起诉 讼现在都等待着省高院的最终判 决。
宁刚旦等职工告诉记者,2009年9月,一家名为“三门峡伟业投资有限公 司”(有媒体报道,目前该公 司被重新注册为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 司,与支建矿业仅一字之别),进驻支建矿业公 司,独揽了支建矿业公 司的经营大 权。
“2010年4月开始,在支建矿业公 司范围内,年生产铝钒土约几十万吨。在没有实际获得支建矿业公 司全部股权的情况下,以探代采,先后开挖了十多个采矿口,滥采铝矾土资源。铝矾土大部分被张私自贩卖,此举不仅造成了国 家矿产资源的破 坏,还造成了国 家矿产资源税款的流失。”一位刘姓职工手持一家媒体的公开报道对记者说,支建矿业公 司在多轮采矿权的转让中,造成400余名正式职工的生活、养老都没有保 障。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在此期间,在另外一起诉 讼中,支建矿业的两个采矿许可证被郑州中院查封。判 决后,进入执行、拍卖环节,最后以低于评估价的1500万元拍卖给了没有煤碳资源整合资格的三门峡金海投资有限公 司。而此前,另一家有煤碳资源整合资格的公 司曾准备以2274万元竞拍但遭到法 院拒绝。职工们说,这中间明显有猫腻。
记者发稿时从其他媒体获悉,支建矿业公 司数名职工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称,该公 司因安全措施及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且隐瞒不报。2013年5月16日晚8时20分左右,支建矿业二号井发生一起严重矿 难,造成2死多伤。事 故发生后,矿方为逃避法 律责任,未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死者系父子关系,陕西省紫 阳县焕古镇苗溪村人。对于职工的举报和媒体的反映,陕县有关部门尚无调 查结果。
法 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发自河南三门峡、郑州
说起河南陕县的支建煤矿,很多人并不陌生——这是诞生“为了69名矿 工兄弟”的传 奇之地。
在支建煤矿2007年发生的透水事 故中,69名被困井下的矿 工在与死神搏斗76小时后全部获救,创造了中 国矿 难抢险救援的奇迹。但这起事 故发生后,陕县政 府也加快了对支建煤矿的改制力度。
“改制并没有解决支建矿业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起来。”7月29日,支建矿业职工宁刚旦对法 治周末记者说,原支建煤矿改制成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支建矿业)后,400余名职工的医 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保 障,而且还导致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最新的例证是,2011年年底,支建矿业的两个采矿许可证被以超低 价由一家投资公 司“竞买”,而此前,另一家公 司曾准备以2274万元竞拍但遭到拒绝。
不少职工仅知道企业改制,并不知道企业改制还引发了一场因股权纠纷长达7年的行政诉 讼。
在陕县、三门峡两级法 院的四次审理中,这起“民告官”案 件一直没有结案。目前,该案已由河南省高院提 审。
3天立案6天判 决 大股东不知情
有关资料显示,支建煤矿是一座具有50多年历 史的老矿,始建于1958年,为地方国企。2004年1月,陕县政 府批准支建煤矿改制为股份制矿山企业。随后,由支建煤矿职工出资100万元成 立了支建矿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及内部职工募股。
宁刚旦等职工说,因为工商登记的限 制,该公 司由戴新庄、史汉东、张根绪、陈恩林和李少卿作为职工持股的代 表(以下统称五人代 表),支建矿业注册后并没有进行运营,成为职工持股的空壳公 司。
2005年,陕县政 府通 过招商引资,引入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惠能公 司)入股支建矿业。当年5月31日,根据陕县县长办公会 议纪要,支建矿业由惠能公 司出资控股。
惠能公 司没想到,这个投资项目带来的竟是一场马拉松式的诉 讼。陕县工 商 局也未料到,会因为工商变更登记被推上法 院的被告席。
2005年9月20日,陕县工 商 局收到名为支建矿业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上面有新任董事长刘建忠的签 名,同时提交了2005年6 月1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显示,出席会 议人为五名发起股东,主持人为赵国福,同意扩股增资,并将惠能公 司新增为控股法人股东。
2005年9月26日,陕县工 商 局为支建矿业办 理了变更登记。2006年7月16日、10月18日,支建矿业公 司分别提请陕县工 商 局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这期间,慧能公 司派代 表进驻支建矿业公 司。但因2007年发生的透水事 故,使得煤矿停产至今。
煤矿生产虽然被叫停,但公 司的股权却起了纷争。20О8年12月,支建矿业一些人将大股东惠能公 司派出的法定代 表人刘建忠等管理人员逐出矿区。之后,2009年3月,发生了闪电般的行政案 件。
2009年3月9日,支建矿业和五人代 表向陕县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陕县工 商 局撤销三次变更登记。此时,距第一次变更登记将近4年。
当月12日,陕县法 院受理此案,当天向陕县工 商 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3月16日,陕县法 院开庭审理此案,第二天便作出(2009)陕行初字第5号判 决,撤销支建矿业三次股权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这起行政诉 讼从立案到判 决仅用了6天时间。
案卷显示,该判 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而这起诉 讼,从起诉到判 决,作为控股股东的惠能公 司全然不知情。
按照陕县法 院的这份判 决,支建矿业公 司等于又回到了五人代 表控股的状态,惠能公 司失去了大股东身份。
两级法 院“翻烧饼” 省高院提 审
惠能公 司在两个多月后才听说支建矿业工商登记被变更,法定代 表人被更换成史汉东,惠能公 司持有支建矿业84.⑥4%的股权直接被灭失,但此时判 决已经生效。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惠能公 司当即以该判 决遗漏第三人等为由,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 诉。2009年5月5日,省高院受理该申 诉后,院长张立勇要求依法予以审 查。省高院审 查后,指令三门峡市中院调取原卷宗进行认真复查。
2009年8月3日,三门峡中院经复查认为,惠能公 司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遂依法作出行政裁定,指令陕县法 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时隔两年后,2011年8月1日,陕县法 院再审后作出行政判 决。结果与第一次判 决相同。
这份判 决书有关内容显示,第一次判 决书生效后,支建矿业法人代 表被变更为史汉东,陕县工 商 局在2009年4月15日对支建矿业作出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惠能公 司不服此判 决,认为混淆了民事和行政的法 律关系,将本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案 件当作行政案 件予以审判,其结果必然是错误的,遂上诉至三门峡中院。
2012年5月31日,三门峡中院在终审判 决中认为,工 商 局只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进行审 查,公 司的增股、扩股是公 司内部自 治的行为,应由公 司章程、公 司法进行调整。支建矿业公 司的增股、扩股是否合法及其工商登记股东有异 议,可以通 过公 司自 治依法申请变更,所以此案不属于行政诉 讼范围。一审以行政案 件受理,适用法 律错误,应予改判纠正,遂在判 决中撤销一审判 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此终审判 决下达后,这起行政诉 讼案似乎该告一段落了。
但在2012年7月24日,三门峡中院根据支建矿业以及张根绪、李少卿、戴新庄、陈恩林的申 诉,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而此时,距三门峡市中院5月31日的终审判 决不到两个月,原审原告之一的史汉东没有出现在申请再审人的行列。
2012年10月13日,三门峡市中院作出再审判 决,以适用法 律不当为由,撤销了自己5月31日作出的终审判 决。
“不到5个月时间,在同一个中级法 院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 决,司法公信力何 在?”有业内人 士对法 院判 决表示质疑。
惠能公 司再次进行申 诉,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院依法审 查后,决定受理。
7月29日,记者在河南高院这份编号为(2013)豫法行再审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书上看到,惠能公 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 律法规的再审立案条件,裁定由省高院提 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
这边还在诉 讼 那边贱卖采矿证
官司从陕县法 院一直打到河南省高院。那么,惠能公 司是不是支建矿业公 司的控股股东?所占股份是多少?
对此疑问,洛阳中院在2013年1月22日下发的(2011)洛知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 决中,确认惠能公 司在支建矿业公 司持有84.⑥4%的股权。
原来,2011年5月13日,惠能公 司向有管辖权的洛阳中院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确认其在支建矿业公 司的股权。
洛阳中院审理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 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 司设立或增资中通 过向公 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二是继受取得,即从他人处受让股权。就本案而言,惠能公 司请求确认的股权包括其认缴出资取得的原始股权和通 过《股权转让协议》从其他股东处受让的股权。
洛阳中院在判 决书中认定,惠能公 司根据股东会 议直接向支建矿业公 司增资扩股,并将所涉的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了支建矿业公 司的指定账户,完成了出资义务,且不违反法 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该出资行为有效,其通 过《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也不违反法 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亦属有效。惠能公 司的股东身份以及其84.⑥4%的股权比例,已经其他股东签字同意列入支建矿业公 司章程进入股东名册,并且经过了工商机 关的变更登记,其诉 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支建矿业公 司不服此判 决,上诉至省高院。就是说,两起诉 讼现在都等待着省高院的最终判 决。
宁刚旦等职工告诉记者,2009年9月,一家名为“三门峡伟业投资有限公 司”(有媒体报道,目前该公 司被重新注册为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 司,与支建矿业仅一字之别),进驻支建矿业公 司,独揽了支建矿业公 司的经营大 权。
“2010年4月开始,在支建矿业公 司范围内,年生产铝钒土约几十万吨。在没有实际获得支建矿业公 司全部股权的情况下,以探代采,先后开挖了十多个采矿口,滥采铝矾土资源。铝矾土大部分被张私自贩卖,此举不仅造成了国 家矿产资源的破 坏,还造成了国 家矿产资源税款的流失。”一位刘姓职工手持一家媒体的公开报道对记者说,支建矿业公 司在多轮采矿权的转让中,造成400余名正式职工的生活、养老都没有保 障。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在此期间,在另外一起诉 讼中,支建矿业的两个采矿许可证被郑州中院查封。判 决后,进入执行、拍卖环节,最后以低于评估价的1500万元拍卖给了没有煤碳资源整合资格的三门峡金海投资有限公 司。而此前,另一家有煤碳资源整合资格的公 司曾准备以2274万元竞拍但遭到法 院拒绝。职工们说,这中间明显有猫腻。
记者发稿时从其他媒体获悉,支建矿业公 司数名职工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称,该公 司因安全措施及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且隐瞒不报。2013年5月16日晚8时20分左右,支建矿业二号井发生一起严重矿 难,造成2死多伤。事 故发生后,矿方为逃避法 律责任,未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死者系父子关系,陕西省紫 阳县焕古镇苗溪村人。对于职工的举报和媒体的反映,陕县有关部门尚无调 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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