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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巧取豪夺 民企落入惊天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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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你还好吗 周六 十二月 29, 2012 4:59 pm

——中交投资和阳明公司608亩土地权属之争
2007年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是一民营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竞得资阳市沱东李二河坝2007-E-1号608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之后,恶梦便从此不断。5年来,公司权益遭受数亿元巨大损失,在该地块拍卖竞得后受连带的四川省阳明能源公司技改扩能无法进行,蒙受数千万元损失!集团员工利益也受到巨大影响。事情要从2007年开始。
国企巧取豪夺 民企屡屡受骗
2007年7月11日,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独立竞得李二河坝608亩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7月13日与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但同月资阳市人民政 府与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交建设集团下属子公司)大型国企签定了《合作意向书》,2007年8月8日资阳市人民政 府与中交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书》。两份合约中均约定了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为唯一开发主体,实施沱东新区50平方公里一级土地整理及市政基础建设和二级房地产开发项目。从而将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竞得608亩土地纳入50平方公里的项目之中,剥夺了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在合法竞得的土地上自主开发的权利。
但是政 府领导要求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配合招商引资工作,中交投资公司也向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若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将竞得的608亩土地纳入50平方公里统一开发,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则可在50平方公里项目中入股投资占10%股份(即获得7000多亩以上的土地开发巨大收益)”。因此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与中交投资公司先后成立了中交阳明(资阳)置业有限公司和中交(资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但是,就在我公司同意与中交投资公司合作开发50平方公里之前的2007年7月20日,国土局就与尚不具备签订合同主体资格的中交阳明(资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的规定】,“中交阳明公司”的工商登记执照上注明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0日。并依此合同取得了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竞得的资阳市沱东李二河坝2007-E-1号地块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之后,由中交投资公司占主导地位的中交(资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对50平方公里土地一期5.4平方公里开发投资义务,并最终导致整体开发沱东50平方公里的《合作协议》被雁江区政 府解除。本公司的权益从7000多亩以上直接缩减为40余亩(608亩的7.64%)。我公司用608亩土地与中交投资公司合作的基础完全丧失,应按照约定将608亩土地返还我公司由我公司自主开发。
中交公司为了加速沱东李二河坝608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续迷惑当地政府和阳明公司,中交公司虚张声势地于2008年6月12日与市政府签订了《四川省资阳市沱江东区一期项目5.87平方公里土地开发整理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但该合同书明确规定了“李二河坝608亩土地处置的相关事宜,该地块按拍卖文件约定执行,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608亩范围内二级开发内容由竞得人组织实施”,该地是阳明公司独立竞得,就应该由阳明公司对该地组织实施开发。
但就在中交公司与资阳市政府签署上述合同书墨迹未干之际,2009年8月17日,中交公司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 府签订了《关于沱东新区开发建设合作备忘录》将50平方公里的开发范围中的一期5.87平方公里土地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打捆自求平衡变为单个项目与相应价值土地局部平衡。这一举措,实质上就是解除了其与资阳市政府签署的整体开发协议,放弃了沱东新区50平方公里的唯一开发权,随之单方违约废弃了与阳明公司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如今回想起来才明白中交公司玩的是“明修栈道, 暗渡陈仓”的计谋,其目的是夺取阳明公司竞拍到手的李二河坝608亩地块。
民企维权艰辛无人理 央企违法开发在绑架谁(无视法律法规 诉 讼期间违法开发李二河坝土地)
中交公司种种背信弃义的行为逐渐引起了阳明公司领导和员工的怀疑,阳明公司咨询有关政策法规后得知,擅自改变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属违法,其后果十分严重。在此背景下,阳明公司于2010年7月向资阳市国土局提出了对沱东李二河坝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整改并重新签订的申请,并将此情况向资阳市、雁江区相关领导和部门作了汇报。但就在阳明公司积极请求相关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资阳市国土局却于2010年分两次向中交阳明(资阳)置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存在权属争议的李二河坝地块中约170亩国有土地所有权证。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阳明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判令资阳市国土局整改与第三人沱东新区李二河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为其办理相关权证的行政行为,并撤销其与第三人已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权属证书、批准文件;并按照资国土(2007)004号《资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内容与阳明公司签订沱东新区李二河坝2007—E—1号地块608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权证及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2011年6月23日,资阳市建设局主持召开了有关各方参加的协调会,并要求中交公司在7月底前与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磋商。但在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多次主动与中交公司的交涉中,中交公司均未做出正面回应。截止目前,中交公司与四川资阳阳明实业有限公司还没有进行正式磋商。
2011年7月22日,雁江区人民法 院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2001)雁江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中驳回了阳明公司的诉 讼请求。阳明公司认为此判决有失公正,于2011年8月3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5日作出裁定:一、撤销雁江区人民法院(2001)雁江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同时,资阳市中院向资阳市人民政 府提交了《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中肯地指出了争议地块存在的问题,2007年11日挂牌出让李二河坝 2007—E—1号地块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性质,且该宗土地在出让行政程序中,存在土地成交确认人与成交合同签订人不同一,签订成交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未经依法登记成立等问题。建议对李二河坝地块土地出让、使用、许可、颁证等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审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补救措施,及时纠正或处理相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暂停对李二河坝2007—E—1号地块所涉土地实施相关行政审批、许可、颁证等行政行为,防止纠纷升级和相关损失发生。弹指一挥间,一年时间过去了。颇具争议的李二河坝地块如今已高楼耸立,阳明公司眼见自己竞拍到手的地块鹊巢鸠占、被他人非法开发,自己的维 权主张和法院的重新审理却遥遥无期。民企维 权艰辛无人理 , 央企违法开发,在绑架谁?---绑架了资阳政 府?在挑战谁?---挑战宪法、党 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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