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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两级检察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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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你还好吗 周二 三月 26, 2013 5:40 pm

下列材料请大家看一看、评一评,对西湖村原书 记胡红明侵吞集体资产20余万元。以承包农田提水养殖提前复垦为由。要求赔偿他112000元。经检察院认定:“这112000元也应冲减贪 污款”。一分不少,抵脏抵罪,对照法律和财务制度,检察院的决定是否合法?
2012年5月我们郭猛镇西湖村理财小组实名向盐都检察院举报胡红明侵吞集体资产20余万元一事,经检察院理查回复中确认“胡红明存在收入不入帐,虚报支出计155892元等问题。”其中土地补 偿金50238元。除计划生育罚款***外实际贪 污应是20余万元。
胡红明2011年12月30日拿出92年与村二组承包农田合同,以村提前终止为由,要赔偿损失112000元,加之往来5万元,又拿出5万元不应该报销的发票来报帐,经检察院认定“这112000元也应冲减”。 前面已经是“存在收入不入帐,虚报支出”。最后检察院却回复“因缺少主观故意而无法立案。”
其实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对胡红明渔塘复垦不予赔偿的理由:
一、镇政 府在对西湖村财务清理核查工作时,由党委副书 记带队成立了五人工作小组。在2010年8月13日到西湖村召开村班子会议,工作布置要求:09年之前的帐这一次全部结清,以后不管什么帐概不承认。(见会议记录)当月建好帐后,在镇农经站的监督下胡红明将帐移交给村会计胡兆玉。
在2010年9月19日第一次理财查出他6万余元贪 污,当时他没有提出鱼塘复垦赔偿的这笔帐并退赔5万元,缴到镇计委。9月30日党委免去他书 记职务。
在2011年2月第二次理财,又查出他5万元贪 污,仍然没有提出渔塘复垦赔偿。同年4月份盐都检察院也找他谈了话。
在2011年12月底第三次理财时再次查出15万元贪 污,这时他提出了渔塘复垦要求赔偿一事,希图以此来抵冲贪 污款,合计112000元。
二、渔塘的合同签订20年了,经理财小组调查,和群众签订的合同租期是3年,根据当时组长的回忆,现在拿出的是一份假合同。
三、渔塘复垦是03年10月,依照民法通则,要求赔尝的时效已过。2012年5月25日村委会班子会同理财小组、监督小组、群众代表,对渔塘复垦问题召开会议,一致决定不予理赔。(见村委会理财小组会议记录)
1、鱼塘合同是92年签的,03年复垦当年胡红明任村会计,同时胡文彩任书 记,到07年7月30日离职的。后胡红明接任支部书 记,到2010年8月移交会计帐务,同年9月30日由于贪 污问题党委免去他支部书 记。
A 03年复垦时没有提出赔偿。
B 07年胡文彩书记离职他又没有提出赔偿。
C 08年帐上鱼塘复垦已自批自报6000元,为什么不一次性报帐呢?
D 10年8月胡红明移交帐时,又没有鱼塘赔偿这笔帐。
E 如果这笔帐当时报支入帐记入他个人往来帐户,用来冲减还有一点理由。
在2011年12月底再次查出他贪 污15万元后,他2012年元月拿出的代办凭证日期是2011年12月30日,并找胡文彩补签“情况属实”字样,离职的人签字有用吗?这样的帐符合财务制度吗?
2、三年租期合同在胡红明手里他不再拿出来了。
3、现在拿出的合同,稻谷亩产按400斤计算,按常规亩产不低于800斤,麦季还未算。
4、执行合同情况,2000年稻谷价格0.8元/斤。而他执行的是0.45元/斤,一年就少交2800元,2001年和2002年的租金未缴,两年少缴12800元,二亩副业用地上缴从执行合同起一直未缴。
四、退一步讲即使赔偿,根据合同,结合胡红明要求只是赔偿建堤设施的损失,只有赔偿2万元,扣除少缴的12800元和已经报帐的6000元,只相差1200元。那象盐都检察院的回复:胡红明要求赔偿112000元,就应赔偿112000元,对照宪法规定应由村委会决定,而你检察院所说的应予赔偿无法理依据。
2012年10月我们理财小组实名又向盐城市检察院举报,在同年10月23日戴飞检察长签转到分管反贪局的刘必宁局 长,在十八大期间刘也接待了我们,多次上访到市检察院,经控申处约定,市、区反贪局和上访群众对接会谈。结果盐都反 贪局和我们上 访群众到场了,市反贪 局说,家里没有人,从下午2.30时到5.30时,无法会谈,一直僵局,就这样无果而回。
农村干部侵吞集体资产理应查办、特别是土地补尝金。而检察院却明目张胆帮助贪 污分子推脱罪责,执法部门的权力由谁来监控?实名举报,应当直面回答,有案不立,反而让地方乡镇党 委找朋友来说情。人民检察院,不为人民执法,我们老百姓岂不是状告无门!每个案 件真的要惊动高层领导吗?这些执法部门又有什么用呢?也只有到新闻媒体来请大家审判吧!
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西湖村理财小组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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