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温县法院副院长对案外人打砸抢,称市委书记是后台(转载)
河南温县法院副院长对案外人打砸抢,称市委书记是后台(转载)
黑熊欠狐狸一块元宝无力偿还,于是狐狸便到与之关系要好的动物世界审判署狼署长那里告状,狼法
官得知黑熊没钱还,于是便率众到羊的家,欲把羊的万贯家财全部查封。羊不愿意,于是狼法官便指使
手下把羊打伤,继而按原计划查封了羊的财产。事后羊四处告状,狼在气急败坏之下,便想方设法把羊
当成被告追加到案 件中去,继续查封其财产。而且狼还威胁羊说,你要是再四处告就把你抓起来吃掉…
…影视剧中演绎的动物王国里的一幕,会在文明的人类社会里发生吗?
针对此提问,相信很多人都会回答:“绝对不可能的,法官咋能像狼那样没一点良心呢?”而本刊在这
里告诉你,6年前,故事情节和性质类似的事情就在河南省温县发生了,后来虽然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
指出了温县法院的错误裁决,但温县法院仍对此不予理睬。 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等还扬言:“这个事
情无论告到哪里,最后还得交到焦作市来办,在焦作,无论是市委书记还是县委书记都是我后台,你们
随便告。”如今,受害人郑秋平仍在艰难地继续着自己的上访鸣冤之路,寄望于在新一届领导人的领导
下,相关纪检部门能够关注和同情他的不幸遭遇,出面帮他维权,并将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
,违法办案的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等人绳之以法。郑秋平的实名举报如下:
法院领导滥用职权,错案错办无法无天
无辜之人肝肠脆断,蒙冤六年几近疯癫
——对河南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违法办案的实
名举报
尊敬的中纪 委及河南省纪 委、省检察院领导:
我叫郑秋平,河南省温县温泉镇北新街人。
我以十分愤懑的心情,向你们投诉河南省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2006年在办理徐
修德等三人诉被告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货款纠纷案件中,滥用职权办人情案,毫无任何根据地把我追
加为案件的被告和第三人。违法超标查封扣押案外人我和张法根的财产,将我和我侄子打成轻伤并实施
非法拘留,枉法裁判,低价变卖我的财产。使我蒙冤诉讼。河南省高法依法指令再审后,2011年我的冤
案才得以纠正。法院查封的财产至今仍不给解封。我要求赔偿六年来我蒙受的经济损失,法院相互推诿
不予理睬。
现将岳崇山、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实名控告并举报。请求省、市有关领导
给予关注,责成有关部门对岳崇山、杨太平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党纪国法。
冤案的起因:徐修德、谢家树、徐建良三原告与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棉花货款纠纷案,原告
于2006年10月17日向温县法院提起诉讼。三原告诉称2006年9月25日卖给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
,价款共计43万元。经要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这根本与我和张法根毫无任何关系案件,
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一手操纵,办人情案、关系案,违法将我和张法根追加为被
告卷入这场官司中……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立案、违法查封财产,殴打无辜的违法事实。
2006年10月17日,徐修德、谢家树、徐建良三原告与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棉花货款纠纷案,
原告当日起诉法院当日立案。当晚10时许,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授意并指挥,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带
领一批打手,出动警车,突然冲进我厂内将大门、仓库、车间门锁砸开,更换新锁,贴上封条,将我和
张法根从郑小森、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抵押还账价值一百多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资产强行查封,并
让我在查封手续上签字。我据理力争地说:你们凭什么查封,查封得有法律文书,原告是谁?标的多少
,你们啥都没有,我不能签这个字。岳崇山讲:“你还给我讲法,我说的就是法。不签字给你拘留了。
”便让四、五个年轻人将我面朝下打倒在水泥地上,当场将我手腕打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还将我
拖到法院强行拘留。我侄子尚占胜去法院探望我,也被法院的人殴打致轻伤并拘留15天。我们对非法查
封和非法拘留不服,提出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也被岳崇山、杨太平无理扣押了。据我们事后得知,此
案是岳崇山授意立案庭庭长杨太平办的人情案、关系案。三原告没有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就立案并审理案
件。没有提供担保和查封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即强行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超标查封。岳崇山、杨太平如
此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办人情案、关系案的违法行为至今未受到任何查处和追究。
二、违反程序,制造弥天冤案,手段卑鄙。
岳崇山、杨太平明知强行查封案外人资产主体有误,为了掩盖这违法事实,采取非法追加当事人的手段
,指使原告申请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后又因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又让原
告撤回追加申请、又申请变更我、张法根为第三人,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郑小森、温县豫龙纺
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书》、《协议书》无效。不
难看出岳崇山、杨太平为了人情关系,不惜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肆意追究无辜。
2004年5月,同街老乡郑小森为参加原温县豫龙纺纱厂竞拍,因资金短缺,向我借款110万元(其中有张
法根50万元),双方于当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将用竟得的全部资产抵
偿。协议签订后,自2004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分五次借给郑小森110万元。2006年 10月2日郑小森代表温
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签订一份抵押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郑小森于2006年10月10日清偿借
款本息,如到期不能偿 还,其愿将豫龙公司盘存的全部资产作价75万元抵押给我和张法根。我和张法根
有权变卖或转让公司财产。郑小森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06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郑小森同意
将公司所抵押的资产交付给我和张法根。同时约定:郑小森、豫龙公司在2006年10月10日前因经营产生
的债权债务由郑小森、豫龙公司负责,与我和张法根无关。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15日双方进行了
抵押财产交接。至此我们双方的借款关系以财产抵账了结,互无瓜葛。
郑小森与我和张法根所签借款协议及签订的以物债协议,与徐修德等三原告毫无任何关系,徐修德等三
原告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他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无效。然而温县法院两次受理三原告的
无理之诉,并荒唐的判决郑小森、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
的《抵押还款协议》、《协议书》无效。(见温县法院(2006)温民初字第1550—1552号,(2008)温
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竟而在我申诉再审期间,温县法院对所查封的财产未进行评估即强行予以
低价变卖。此案河南省高院发回指令再审后,温县法院依法再审,以(2008)温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
决,判决郑小森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协议书》有效。
驳回原告徐家树、徐修德、徐建良的诉讼请求。2010年 12月我的冤 案才得以纠正,
三、六年的诉讼,官司虽赢,损失难追。
该案其实原本并不复杂。徐修德等三原告诉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货款纠纷,此案与我和张法根毫
无任何关系,法院无权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郑小森、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
与我和张法根之间所签订的以物抵债的协议中,徐修德等三原告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他人
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无效。在徐修德等三原告起诉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的两个案 件中,与我和张法根
毫无任何关系,徐修德等三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我和张法根。应在程序上驳回其起诉,从实
体上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由于岳崇山、杨太平的利用职权非法操纵,枉法裁判至我和张法根被卷如长达六年之久的诉讼中,财产
被查封、低价变卖,工厂不能开工生产,公司无法经营,六年来经济损失惨重,受害人精神受到极大伤
害。其损失达890余万元。(1、购厂本金136万元,2、租地费用48万元,3、看厂及人工工资30万元,4
、六年生产利润650万元, 5、两人轻伤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30万元,诉讼费1.5万元)错误的判决纠正后
,温县法院仍继续查封、变卖我的财产,岳崇山、杨太平的利用职权非法操纵,枉法裁判,违法办案的
违法行为未予查处。在我申诉过程中,岳崇山四处活动,用公款请客,还打电话威胁我:想到哪告到哪
告,政法机关我有的是人。再告我还关你。我的冤情无处伸,合法权益难得保障。此外,温县法院副院
长岳崇山等还扬言:“这个事情无论告到哪里,最后还得交到焦作市来办,在焦作,无论是市委书记还
是县委书记都是我后台,你们随便告。”
2011年5月至今,我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多次找焦作、温县和省法院反映情况,三级法院相互
推诿竟无人过问,无人受理。六年来,我赢了一张空头判决书,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公平正义何在
?
尊敬的领导,在依法治国,惩治***的形势下,恳请你们在百忙之中,对我的实名控告和举报予以关注
并依法查处,使岳崇山,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我的合法权
益真正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控告人:郑秋平(电话:13608494885);2013年3月16日。(见习记者 曾
四海 报道)
来源:《法制调查》杂志
官得知黑熊没钱还,于是便率众到羊的家,欲把羊的万贯家财全部查封。羊不愿意,于是狼法官便指使
手下把羊打伤,继而按原计划查封了羊的财产。事后羊四处告状,狼在气急败坏之下,便想方设法把羊
当成被告追加到案 件中去,继续查封其财产。而且狼还威胁羊说,你要是再四处告就把你抓起来吃掉…
…影视剧中演绎的动物王国里的一幕,会在文明的人类社会里发生吗?
针对此提问,相信很多人都会回答:“绝对不可能的,法官咋能像狼那样没一点良心呢?”而本刊在这
里告诉你,6年前,故事情节和性质类似的事情就在河南省温县发生了,后来虽然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
指出了温县法院的错误裁决,但温县法院仍对此不予理睬。 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等还扬言:“这个事
情无论告到哪里,最后还得交到焦作市来办,在焦作,无论是市委书记还是县委书记都是我后台,你们
随便告。”如今,受害人郑秋平仍在艰难地继续着自己的上访鸣冤之路,寄望于在新一届领导人的领导
下,相关纪检部门能够关注和同情他的不幸遭遇,出面帮他维权,并将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
,违法办案的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等人绳之以法。郑秋平的实名举报如下:
法院领导滥用职权,错案错办无法无天
无辜之人肝肠脆断,蒙冤六年几近疯癫
——对河南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违法办案的实
名举报
尊敬的中纪 委及河南省纪 委、省检察院领导:
我叫郑秋平,河南省温县温泉镇北新街人。
我以十分愤懑的心情,向你们投诉河南省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2006年在办理徐
修德等三人诉被告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货款纠纷案件中,滥用职权办人情案,毫无任何根据地把我追
加为案件的被告和第三人。违法超标查封扣押案外人我和张法根的财产,将我和我侄子打成轻伤并实施
非法拘留,枉法裁判,低价变卖我的财产。使我蒙冤诉讼。河南省高法依法指令再审后,2011年我的冤
案才得以纠正。法院查封的财产至今仍不给解封。我要求赔偿六年来我蒙受的经济损失,法院相互推诿
不予理睬。
现将岳崇山、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实名控告并举报。请求省、市有关领导
给予关注,责成有关部门对岳崇山、杨太平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党纪国法。
冤案的起因:徐修德、谢家树、徐建良三原告与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棉花货款纠纷案,原告
于2006年10月17日向温县法院提起诉讼。三原告诉称2006年9月25日卖给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
,价款共计43万元。经要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这根本与我和张法根毫无任何关系案件,
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一手操纵,办人情案、关系案,违法将我和张法根追加为被
告卷入这场官司中……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立案、违法查封财产,殴打无辜的违法事实。
2006年10月17日,徐修德、谢家树、徐建良三原告与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棉花货款纠纷案,
原告当日起诉法院当日立案。当晚10时许,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授意并指挥,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带
领一批打手,出动警车,突然冲进我厂内将大门、仓库、车间门锁砸开,更换新锁,贴上封条,将我和
张法根从郑小森、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抵押还账价值一百多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资产强行查封,并
让我在查封手续上签字。我据理力争地说:你们凭什么查封,查封得有法律文书,原告是谁?标的多少
,你们啥都没有,我不能签这个字。岳崇山讲:“你还给我讲法,我说的就是法。不签字给你拘留了。
”便让四、五个年轻人将我面朝下打倒在水泥地上,当场将我手腕打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还将我
拖到法院强行拘留。我侄子尚占胜去法院探望我,也被法院的人殴打致轻伤并拘留15天。我们对非法查
封和非法拘留不服,提出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也被岳崇山、杨太平无理扣押了。据我们事后得知,此
案是岳崇山授意立案庭庭长杨太平办的人情案、关系案。三原告没有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就立案并审理案
件。没有提供担保和查封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即强行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超标查封。岳崇山、杨太平如
此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办人情案、关系案的违法行为至今未受到任何查处和追究。
二、违反程序,制造弥天冤案,手段卑鄙。
岳崇山、杨太平明知强行查封案外人资产主体有误,为了掩盖这违法事实,采取非法追加当事人的手段
,指使原告申请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后又因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又让原
告撤回追加申请、又申请变更我、张法根为第三人,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郑小森、温县豫龙纺
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书》、《协议书》无效。不
难看出岳崇山、杨太平为了人情关系,不惜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肆意追究无辜。
2004年5月,同街老乡郑小森为参加原温县豫龙纺纱厂竞拍,因资金短缺,向我借款110万元(其中有张
法根50万元),双方于当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将用竟得的全部资产抵
偿。协议签订后,自2004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分五次借给郑小森110万元。2006年 10月2日郑小森代表温
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签订一份抵押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郑小森于2006年10月10日清偿借
款本息,如到期不能偿 还,其愿将豫龙公司盘存的全部资产作价75万元抵押给我和张法根。我和张法根
有权变卖或转让公司财产。郑小森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06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郑小森同意
将公司所抵押的资产交付给我和张法根。同时约定:郑小森、豫龙公司在2006年10月10日前因经营产生
的债权债务由郑小森、豫龙公司负责,与我和张法根无关。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15日双方进行了
抵押财产交接。至此我们双方的借款关系以财产抵账了结,互无瓜葛。
郑小森与我和张法根所签借款协议及签订的以物债协议,与徐修德等三原告毫无任何关系,徐修德等三
原告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他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无效。然而温县法院两次受理三原告的
无理之诉,并荒唐的判决郑小森、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
的《抵押还款协议》、《协议书》无效。(见温县法院(2006)温民初字第1550—1552号,(2008)温
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竟而在我申诉再审期间,温县法院对所查封的财产未进行评估即强行予以
低价变卖。此案河南省高院发回指令再审后,温县法院依法再审,以(2008)温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
决,判决郑小森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协议书》有效。
驳回原告徐家树、徐修德、徐建良的诉讼请求。2010年 12月我的冤 案才得以纠正,
三、六年的诉讼,官司虽赢,损失难追。
该案其实原本并不复杂。徐修德等三原告诉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货款纠纷,此案与我和张法根毫
无任何关系,法院无权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郑小森、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
与我和张法根之间所签订的以物抵债的协议中,徐修德等三原告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他人
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无效。在徐修德等三原告起诉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的两个案 件中,与我和张法根
毫无任何关系,徐修德等三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我和张法根。应在程序上驳回其起诉,从实
体上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由于岳崇山、杨太平的利用职权非法操纵,枉法裁判至我和张法根被卷如长达六年之久的诉讼中,财产
被查封、低价变卖,工厂不能开工生产,公司无法经营,六年来经济损失惨重,受害人精神受到极大伤
害。其损失达890余万元。(1、购厂本金136万元,2、租地费用48万元,3、看厂及人工工资30万元,4
、六年生产利润650万元, 5、两人轻伤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30万元,诉讼费1.5万元)错误的判决纠正后
,温县法院仍继续查封、变卖我的财产,岳崇山、杨太平的利用职权非法操纵,枉法裁判,违法办案的
违法行为未予查处。在我申诉过程中,岳崇山四处活动,用公款请客,还打电话威胁我:想到哪告到哪
告,政法机关我有的是人。再告我还关你。我的冤情无处伸,合法权益难得保障。此外,温县法院副院
长岳崇山等还扬言:“这个事情无论告到哪里,最后还得交到焦作市来办,在焦作,无论是市委书记还
是县委书记都是我后台,你们随便告。”
2011年5月至今,我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多次找焦作、温县和省法院反映情况,三级法院相互
推诿竟无人过问,无人受理。六年来,我赢了一张空头判决书,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公平正义何在
?
尊敬的领导,在依法治国,惩治***的形势下,恳请你们在百忙之中,对我的实名控告和举报予以关注
并依法查处,使岳崇山,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我的合法权
益真正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控告人:郑秋平(电话:13608494885);2013年3月16日。(见习记者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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