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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西湖农场拖欠农工巨额工资半个世纪未兑现(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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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你还好吗 周一 四月 15, 2013 12:26 pm

半个世纪的伤害
____武汉东西湖农场拖欠7236名农工工资1.566亿元50多年未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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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年前,他们是满腔热血的河南青年,以移民方式建设武汉东西湖农场,把一个荒无人烟的东西湖农场打造成如今的繁荣盛景.然付出辛勤劳动,却遭湖北方面的蓄意排挤,执行卸磨杀驴,他们被错误精简返回河南,精简时没有发给退职费、生产补助费、安家费、围堤工资和五年的集 资款,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等应得到的各项待遇.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当年的青年已变成了古稀老人(有的已不在人世), 湖北方面拖欠他们达1.5多亿元的农工工资,尽管历经无数次讨要,仍未有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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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兰考县农工代表孔祥义、商丘地区农工代表王金生、王晓兰、高广廷、李卫良、袁允啟、李廷军、张庆彦等反映,1957年冬季,根据河南、湖北两省协议,湖北省农业水利劳动调配委员会计划从河南灾区以移民方式从河南省抽调3万名民工,参加湖北新开垦国营农场建设。同时抽调11万人作临时工,参加湖北农场和水利的建设,时间约半年左右。
  从实施结果看,河南省赴湖北总人数143472人。移民方式落户的农工有3.68万人,其中分配到武汉东西湖农场下设的13个农场的农工有4530人。他们移民之前办理了户口迁移证,每人发放10元安家补助费。另外,湖北从自身建设出发,单方决定从河南省赴湖北的临时工中选调4000人改为农工,安排在东西湖农场。他们分别来自河南兰考、永城、商丘县、鹿邑、柘城、汝南等县。至此,东西湖农场共有河南籍农工8530人。
  经过五年多的艰苦奋战,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初步完成,东西湖农场在一片荒凉、杂草丛生中,在到处布满吸 血虫、蚂蝗的地方建设起高产稳定的国营农场,粮、渔、畜年年丰收。正当付出辛勤劳动的广大河南籍职工满怀喜悦心情庆丰收时,东西湖农场及其上级单位的某些人开始蓄意排挤他们,305人陆续开除(排挤方式:挤走河南人,招工湖北人)。当时国家精减下放政策开始实施,他们在未征求河南省同意和事先未告知河南籍职工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将6884名农工精减回河南,其中最多的一批5108名(包括被逼疯2人,逼成精神病4人)。五年多来,河南农工围的堤坝总长20多公里,高约8米,底宽80米,坝顶部宽约25米,属平形四边形土建工程,河南农工们用的是最原始的劳动工具,挑着一筐一筐土堆垒夯实而成,他们为兴建东西湖农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可以说没有农工们的兴建,就没有现在繁华的东西湖区。47名同志为此因公、因病(主要患吸血虫病)死在东西湖农场。
  精减过程中,有些人被迫带着数天药品出院离开湖北,还有一些人精减后因患吸 血虫病治疗无效死于河南各医 院58人。这些死亡人员的部分病历档案至今仍在武汉二附院、东西湖农场医 院、养殖场医 院存放。精减人员处境更糟,被迫丢下自己种的菜地,丢下自己栽的树木,丢下自己亲手建的瓦房,几乎两手空空从湖北返回河南。但故乡情况已发生了变化,他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分不到土地,几十年没有户口,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住房。有的全家出外乞讨,有的家庭因生活困难被迫妻离子散。原吴家山农场8队职工李燕芝,精减被逼疯后,整天一丝不挂,家人无耐把她捆绑起来,长期关在家中不准外出。
  东西湖农场为了扩大再生产,共同承担风险,采取集资方式,强行对每名职工按月工资总额20%、25%、30%集资,长达五年之久。1968年,大批农工们到湖北东西湖农场住了80多天,只讨回了1962年这一年的工资、超产奖和补助粮问题,但是关于退职补助费、生产补助费、安家补助费还有扣农工们长达五年的集 资款分文没有。
“为了讨回应有的工资及待遇,我们上访了近半个世纪,两省政 府对此都不否认,但就不给解决.拖欠、伤害了我们五十多年,我们也是快入黄土的人了,漫漫上 访路,何时是尽头呀!”。来自兰考县的孔祥义和宁陵县的张庆彦老人拄着单拐声泪俱下地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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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记者随这批老人代表亲赴武汉了解实际情况,在湖北省信 访局接待大厅,一位彭姓处长接待了老人代表,当代表们提出湖北省发放的还乡证存在工种、参加工作时间填写错误时,彭处长说:“只要你们能证明是1957年参加工作的,我帮助你们要这个钱,你们不能证明我也没办法。”如代表高光亭、司广运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是1957年12月,分别给高光亭、司广运写的参加工作时间是1958年4月和1961年6月,司广运是长期工,而在工种上写的是临时工,级别栏全部是空白。这只是其中两个人的,大部分精简的人员日期、级别都填写错误。
  根据国 务院国内字224号《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原精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栏目设置,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予救济”。原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武汉市国营东西湖吴家山农场发放的还乡证存在日期、工种填写错误无标明级别栏,致河南省政 府无法按照规定程序计算因公致残、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精减人员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影响他们享受待遇达51年。
  随后记者与代表们一行来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信 访局,没有见到相关接待领导,代表们说每次来都是张副局 长接待,记者致电张副局 长,她说:“正在开会,过段时间我们会去河南商量这事。”后来记者多次联系,对方都说忙挂掉电话。随后记者又联系陈书 记,陈书 记以在外地出差为由,不愿多说随即挂掉电话。
  记者认为,湖北方面对此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老人们年龄大的已经80多岁,最小的也70多岁,试问还能拖他们多久?
  据原河南省民政厅调研员马军龙介绍:2006年7月4日,原湖北省信 访局局 长蔡民族任湖北省处理东西湖农场工作专组组长,来河南协商如何处理东西湖精减农工相关事宜。在河南省人民政 府三楼会议室双方不断争执情况下,湖北工作专案组组长蔡民族同志针对1973年5月16日以两省民政局出台文 件说,“武汉市精减任务太重,为完成精减任务,打政策擦边球,承认对他们的精减错误。尊重河南意见,只要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同意按河南意见办,对重大原则问题,两省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时,按中 央政策办事。”马军龙很想早一天把此事了结,让为建设东西湖长江大堤而牺牲的河南农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让逝去的人能够安息,在世的老人能够安享晚年。马军龙曾经为此事也挨了不少批评,由于敢讲真话,为老百姓办实事,马军龙本该能升职,但未能得到升职,目前退休的马军龙又被返聘。
  据河南省统计局2007年9月6日的统计结果,参加围堤的人员是:精减人员6884人、东西湖农场因公因病死 亡人员47人、被场方开除人员305人,共计7236人。
  一、精减职工退职费、生产费、安家费为10662万元。6884(2006河南年人均消费支出)×44(平均月工资)×11(补发11个月)×32(06年是64年人均消费支出32倍)=10662(万元)
  二、退还集 资款及45年利息共计1589万元。
  44(基建队月均工资)×20%(集资比例)×60(集资月份)=528元
  7236(人)×〖528(元)+528×7.02%(07年基准利率)×45(拖欠年份)〗=1589(万元)
  三、偿还围堤工资1297万元。
  7236(人)×8(月工资8元)×7(围堤7个月,实际8个月)×32(倍)=1297(万元)
  四、补 偿因错误精减给个人带来的损失688万元。
  6884(精减人数)×1000元(人均)=688(万元)
  五、处理善后问题准备金1424万元。
  14236(前四项之和)×10%=1424(万元)
  以上五项合计1.566亿元。这只是2007年的统计未包含从2007年至2012年的费用。
  农工们认为湖北方面未能将《关于赴河南省协商武汉市东西湖农场1962年河南籍精简农工上 访问题的报告》真实情况如实上报,导致湖北省原四位省级领导干部批文出台。加大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度。
  “为什么我们一次次去湖北上 访,诉求问题全部是无理要求?如果事情得不到解决,难道只有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去为我们争取政 府的公正和诚信。”农工代表气愤无奈地向记者叙述。笔者希望不要让这些为修筑东西湖长江大堤立下汗马功劳,即将离世的老人再苦等若干年了……
  法规链接:
  一、根据中发〖62〗205号《中 共中 央、国 务院关于精简职工中发放退职补助费问题的通知》已经被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凡按照今年二月以后新的规定发给生产补助费的,也改按本通知的办法发放退职补助费,对于被精简的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仍按去年的规定,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至二个半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
  二、根据河南省革 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豫生字(68)55号、武汉市东西湖农场革命委员会东农革〖1973〗42号、武汉市 委武发〖1973〗35号文件均认定农场农工不是精减对象。
  三、根据国 务院(议字第16号)《国 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工作在四年以上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产补助费。根据《国 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连续工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的退职补助费,对于那些因本乡是灾区、或者回乡职工过多。。。。。。另酌情一次加发一个月至三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四、根据中 共中 央、国 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发〖1966〗91号文 件 会议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一)凡是在精减时少发了生产补助费、退职费等的,都应当由原单位核实后如数补发.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原来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补发。(四)对于合乎享受退休待遇的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条件的被精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现在还没有享受这种待遇的,经过审查核实后,即给予他们应得的待遇.(五)所有关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规定,应当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即国 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之日)为止这一期间所精减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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