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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城:张学军导演的冤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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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你还好吗 周二 四月 16, 2013 7:40 am

  辽宁省兴城市兴海北街和广场西路交叉口,是一个变了形的“十”字路口:站在这个“十”字路口的南侧路西的道路边缘,向前方看到的不是对面的道路边缘, 而是对面道路的中心,对面的道路整个向西错了位。就在这个错了位的的地方,残存着被拆迁后留下的残垣断壁。在这个“残垣断壁”的背后,是房屋主人“血光之 灾”后的控诉!
  这个被拆掉的房屋的主人叫王忠凯,据王忠凯讲,这个十字路口原来是一个非常规则的十字路口,而这个十字路口的变形,就把他的家 变在了“道路”上。这不是兴城市规划部门的弱智之举,而是,时任城建总指挥的张学军人为的故意“错位”。后来,王忠凯家的房屋是在“没有通知被拆迁人搬出 任何财物的情况下,兴城市政 府相关部门动用大批干警和机械设备,将房屋彻底铲平”,使他至今无家可归,生计难维。
  
  得罪了“不该得罪的人”
  据房屋主人王忠凯对笔者讲,他在兴城市长期从事煤炭销售生意,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和记录。
   王忠凯居住在兴城市兴海北街和广场西路交叉口的西北角,平时他回家后,自己的车也就常停在自家门前。据他回忆, 201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故意 在我家门前我经常停车的地方,来了好几十辆警车,制造交通堵塞的事件强加于他,第二天特警找他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于2010年10月13日将我治安拘留 10天的处罚。第8天又以莫须有的“诈 骗银 行贷 款”罪名将他刑拘,由此身陷囵圄开始了长达20个月的监牢生活。
  对于王忠凯如此遭遇的原因,他自己讲,是得罪了不该得罪的人。此人现任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前是兴城市常务副市 长,再之前是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学军。
  王忠凯讲,他第一次得罪张学军的时候,张还是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当时兴城市人民法院里打死上 访农民秦老汉,他把这件事反映给了某报社的记者。
   2008年12月2日,在兴城市人民法院上 访的农民秦老汉被法院雇 佣的临时保安人员打死,案发后法院隐匿了当时的监控录 像证据,被害家属多次上告。被时 任检察长的张学军匆匆忙忙下达“维持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书”,迫使秦老汉老伴张桂杰带领儿子等人到兴城市人民法院门前烧纸戴孝,为丈夫鸣冤。张学军等人软 硬兼施,压制受害者家属,直至2010年8月26日已升任兴城市常务副市 长的张学军见死者家属四处鸣冤,怕事情败露,旨意兴城市法院赔偿张桂杰 人民币50万元。而伤人者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其中的两名临时工转为正式“法警”。
  第二个原因也很莫名其妙。2007年,兴城市原医药公司 仓库和公司大院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因为当时起拍价格极低,王忠凯就参加了这次拍卖。最后他以将近400万元的价格拿到了这些土地。后来他听说是张学军的亲 戚想拿到这块地,他就找到了张,说愿意原价把这块地转让。张当时说这事儿和他没有关系。王忠凯说,为了避事儿,2008年,他又把这块地以低价转让给了其 他人。
  
  令人质疑的判决
  王忠凯被在自家门口停车被以“扰乱单位秩序”治安拘留后,第8天又以 “诈 骗银行贷 款”罪名被刑拘。
   据王忠凯讲,2001年6月,闫世宏因购买门市房向王忠凯借款,并承诺购房后以该门市房做抵押向银行贷 款偿还欠王忠凯的借款。事后闫世宏委托王忠凯向银 行递交了贷款申请,该申请是王忠凯代为填写。在履行贷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邢伟臣亲自到闫世宏家与其签订了贷 款合同。共计38万元。此款是闫世宏的贷 款。用于偿还向王忠凯的借款。
  兴城市法院第一次庭审后,判处王忠凯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王忠凯依法提起上诉,葫芦岛市检察院在二审开庭时明确表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庭发回重审。后经葫芦岛市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王忠凯说:“在发回重审期间,兴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叶鹏仍然指使起诉科长马忠民传唤根本不是证人,不了解事实情况的、不是当事人的人超审限羁 押,兴城市法院再次以诈骗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十年。我再次提出上诉请求”。
  据王忠凯讲,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法院认定:“上述贷 款闫世宏签名是王忠凯所写,并有公 安机关的文检鉴定。”
   “这一论述是偷换概念,故意不写我在什么材料上签字,以此混淆是非。以假乱真。”王忠凯说,“我受闫世宏的委托代表闫世宏是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书 不具备法律效率,也不是贷款依据。银行贷 款是以合同为依据,贷款合同是闫世宏夫妇同银行签订的。以门市房做抵 押向银行贷 款,是闫世宏夫妻共同签字的。贷款 申请可以任何人代写,贷款合同必须贷款本人签字,否则合同无效;银行工作人员邢伟臣受主任指派亲自到闫世宏家履行闫世宏的贷款相关手续(有银行主任陈志祥 证言材料为证),闫世宏说不知道此笔贷款,与事实不符。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必须向借款人说清借款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银行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借款 人也要向银行表述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然后才能签订借款合同。事实上闫世宏也履行了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闫世宏谎称王忠凯将此笔贷款取走他不知道,这与事 实不符,借款人本人不允许他人去取借款,他人是取不走的。银行得不到借款人的允许,银行也不会支付。按照闫世宏的说法‘他2003年才知道王忠凯冒用了他 的名字贷款38万元。’当时为什么不找?不报案?这次也不是闫世宏报案的。事实上2002年和2003年闫世宏的贷款利息是闫世宏本人偿还,怎么能说他不 知道?有银行会计还息凭证为证。”
  王忠凯讲,闫世宏事后说:“他没有办法,是公 安局逼他、打他,让他这样说的。”这是强权下出的假证。法院判决认定的“闫世宏夫妇的名章是王忠凯拿走的。”这也不是事实。
  “事实是我根本就没拿过他们的名章,是银行信 贷员邢伟臣去闫世宏家现场办公与闫世宏夫妇当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邢伟臣的证言为证。”王忠凯说,法律是采信书证还是采信经不起事实印证的说词,闫世宏夫妇的证词没有任何书证材料去佐证,相反王忠凯的叙述却有客观依据佐证。
  王忠凯讲,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派员出庭公诉时,面对假的证据,在法庭之上义正词严的阐明不支持对王忠凯的有罪指控。明确指出认定王忠凯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葫芦岛市人民法院撒消原判。葫芦岛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再次撤销原判。
   “我是无罪的,我在2001年在银行办理了抵 押担保贷款,我贷款手续完备,审批程序合法,提供的贷款担保抵押物真实。在贷款期间我履行了贷款人应承担的 责任和义务。从法律的角度我没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和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以虚假的事实实施欺骗行为。即没有违反银行的管理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法律保护的客 体。而且银行也没有报案起诉我,银行贷款诈骗的案 件没有案件来源,也就是说银行根本没有报案。这样一个初知法理常识的人都能看懂的简单案 件,为什么公安机 关非要强行立案?为什么会通过兴城市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我的案 件在第一次起诉时,庭审中由于我对检察院指控我的证据材料提出质疑,法庭上我明确指出检察 院的证据材料部分是假的,在休庭期间,起诉科长马忠民勾结法官私自抽换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王忠凯很气愤。
  
   “存疑不起诉”存疑
  王忠凯被兴城市人民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撤销原判后,兴城市人民法院却以(2012)兴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裁定书同意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此裁定与法无据。
  另外,王忠凯的讲述中,该“案件”的判决暴露出了种种疑点:
  办案时限严重超期:兴城市检察院于2011年1月24日以兴检刑诉(2011)第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此案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后,与2011年9月16日发回重审后,在兴城市法院审理中严重超期。审理期限长达五个月之久。
  临时工参与办案:兴城市法院二次判处我有期徒刑十年,在向他宣读判决书时,法院却派出一名临时工司机给我送达,使他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客观、及时的反映。严重违法二人办案的法律规定。
  抽换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王忠凯讲,他在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被马忠民(检察院公诉人)法院办案人员李响(主审法官)等合伙抽换。
   庭审调查中不出示原件:王忠凯说,在兴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中,他要求出示原件和相关会计原始传票,法庭拒不提供,而拿假的证据做为定案依据。而且利用假 证 人出庭。“在历次法庭审理中我要求当事人到庭出证,法庭拒绝支持,反而传唤与本案无关的假证人到庭,并且关键时中途退庭。对法庭审理的主要事实拒绝回 答。”王忠凯说,闫世宏是2001年办理的贷款,证人赵旭坤是2010年任银行主任。不是当时办理贷款的人。法庭使用的赵旭坤的证词表述的内容是“他追要 闫世宏这二笔贷款时,找闫世宏要,闫说不知道。他找王忠凯要贷款时,王忠凯说闫世宏欠他的钱,叫他们起诉,收闫世宏的房产。”事实上赵旭坤要的是王忠凯和 闫世宏二人各自的贷款。判决书论述的事实是偷换概念,指鹿为马的造假手段。事后赵旭坤也不承认判决书说的“事实”。这份证言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在法庭 历次审理中,王忠凯多次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到庭,法庭予以拒绝。
  据王忠凯讲,本案的原告即不是银行也不是闫世宏,而是一个所谓的“知情者”,可笑的是这个“知情者”至今也没有现身。在整个案卷中没有一份“知情者”的笔录。本案没有原告。
   “兴城市人民法院违法办案于2012年5月31日对我错误的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 定:准许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书(2012)兴刑初字第00194号。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在不得不撤案时,应当给我做出无罪决定,但是兴城市人民 检察院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款的规定,给于我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程序。”王忠凯表示。
  王忠凯质疑说:“存 疑不起诉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1、我的案 件已经经过二次起诉、二次判决怎么可能再作出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在没有起诉之前,哪有判刑之后还要做存 疑不起诉的。2、既然有异议为什么二次起诉?3、我的案事实清楚,证人都在,书证充分,哪来的存疑?为什么要存疑?说穿了就是兴城市检察院为了给自己办 的错案蒙上了一块遮羞布。遮遮掩掩、羞羞答答不愿意承认自己办了错案。唯恐影响自己的政绩。害怕在《检察机关两大考评体系》评比中自己政绩受影响。这难道 不是错案吗?指控我犯罪:认定事实错误;存疑不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而兴城市法院二次判我有期徒刑十年,违反法律程序,而又拒不改正错误,且同检察院相互串 通,致使我的冤案至今不得平反。”
  根据有关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 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有关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条件。  存疑不起诉的程序的条件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 时,不能径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必须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前的必经程序。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当案 件证据达不到提起 公诉的标准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 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违规的拆迁
   王忠凯家原住在辽宁省兴城市温泉办事处复 员军人康宁医院东侧,房屋建筑面积72平方米,占地面积227平方米。2010年5月12日,兴城市政 府再次招 标开发兴城市温泉办事处复 员军 人康宁医 院东侧金秋园小区。据王忠凯讲,当时该地块己于2002年被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并已经开工建设了7栋住 宅,取名金秋园小区,后由于种种原因被迫停工。
  2010年5月28日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封户通知及拆迁公告,拆迁单位为葫芦岛兴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金秋园小区的时候,就是在住户没有动迁的情况下开工,百姓骂声一片,被迫停工,这次政府再次招标,进行商业开发,并且补 偿极低,众多拆迁户未能与之达成协议,拆迁户拒绝拆迁。”王忠凯说。
  据了解,2010年8月11日兴城市发布通告,称“该开发项目是公益性项目,将排除一切干扰”。2010年8月31日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又发布新的拆迁公告,将拆迁单位换成兴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并限期拆迁。
  王忠凯说,在2010年10月10日,政 府工作人员问他是否搬家,他说,如果补 偿合理就搬。
   这次拆迁方案中,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补 偿价格极低,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足2000元,当时兴城市房价已4000多元每平方 米,土地不分区域、用途,不顾及本地区、现时期的土地使用价格,一律一刀切给408元。“明显不合理。”王忠凯说,“被拆迁人未收到拆迁房屋的评估报 告,估价结果也未向被拆迁人公示。”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 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 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王忠凯表示,政 府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违反公开、公正,由被拆迁人确定的原则。《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市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 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 式。
  “在这次拆迁工作中,对所谓的估价机构锦州天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选择是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根本不知情,也未参与任何 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显然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严重违法。”王忠凯说,“可是,兴城市政 府在本次拆迁工作中,根本没有为被拆迁人提供任何估价结果报告, 被拆迁人也未通过任何途径收到过该结果报告,只见到过两页的补 偿明细,该明细也没有评估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更没有评估机构的公 章及鉴定人员的名章。被拆迁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书后才得知锦州天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是所谓的评估机构。可见,其评估结果及程序均违法,损害了被拆迁人 的利益,构成严重的不公平。”
  王忠凯对笔者说,2010年11月30日,由于被拆迁户申诉,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被拆迁人下发“兴建裁字 (2010)013号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被拆迁人的过高补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决书送达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葫芦岛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该局在2011年1月14日做出了“葫住建复字【2011】02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兴建裁字【2011】013号拆迁行 政裁决书”。然而,兴城市政 府完全不顾法律规定的拆迁程序,在申请人申请复议且复议机关正在审查阶段,于2011年1月13日也就是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作出撤销兴城市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前一天,兴城市政府常务副市 长张学军组织大批干警及机械设备,在没有通知被拆迁人搬出任何财物的情况下,动用大批 干警和机械设备,将房屋彻底铲平,致使他至今无家可归,生计难维。
  “我家的所有财物至今都没有归还给我。”王忠凯说,“另外,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得到保障,我现在无家可归,长期寄居在哥哥经营的网吧内,其他被拆迁户也是如此,没有过渡安置,保障居住条件,给被拆迁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造成我现在无家可归。”
  据笔者了解,兴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并不具备拆迁人资质。
   2010年5月28日,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为葫芦岛兴福实业有限公司,而在2010年8月31日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又发布拆 迁公告拆迁单位为兴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兴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系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单位,其不具备开发资质证,更不具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条件。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拆迁许可证应具备如下条件: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城市规 划行政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⑤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金到位的证明。兴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具备拆迁人的法定资 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规定,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 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 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的责任。
  但王忠凯反映,在本次拆迁工作中,在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达成后,拆迁人长期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无法居住使用房屋,而且在拆迁时没有通知被拆迁人取财物,致使被拆迁人的大量财物下落不明,具体损失难以计数和估量。
  据笔者了解,兴城市兴海北街和广场西路交叉口,原来是一个非常规范的十字路口。而兴城市相关部门却修改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市政道路占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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