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兰考:十五年前错案今撤销 法院许承诺拒不兑现(转载)
河南兰考:十五年前错案今撤销 法院许承诺拒不兑现(转载)
图:兰考县法院撤销了“辞退王建国的决定”,并书面许下保证两个月之内恢复王建国法官及公务员待遇等问题,然半年多过去啦,仍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
2011年11月记者以<<河南兰考:过份认真遭人陷害 无错法官含冤负屈十三载>>为题,对兰考县法官王建国因工作中敢于直言,得罪某些权贵,被无故开除法官及公务员队伍进行了报道。一年半去了,现如今的王建国案到底是如何进展的呢?兰考县委县政 府及兰考法院对该案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当年的直言法官王建国是否又回到了他为之热爱奋斗的审判工作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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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众多疑问,近日,记者又见到了王建国本人.王建国告诉记者:相关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后, 在上级相关领导和部门的强力关注下,兰考法院现任领导经多次审查认为兰考法院原领导对我辞退确实违法。于2012年10月15日向我书面送达兰法【2012】65号“关于撤销‘关于辞退王建国的决定’的决定”。至此,我的身份应该是又恢复原来的法官身份和公务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务员法》第92条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法官法》第47条规定:“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兰考县组织人事部门应依法及时恢复我工作和职务、应依法及时恢复我行政编制和工资待遇并补发我从1998年8月至今的工资。兰考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向我书面送达撤销对我的辞退决定后,又于2012年11月3日派政 治处主任庄著立与我签订双向保证书:法院保证在两个月内给我办理完毕复职、编制及工资待遇等问题;我保证在两个月内特别是在十 八大和两 会期间不上 访。我依照承诺没有在十 八大和两 会期间再上 访。但至今又历经近半年时间,兰考法院相关领导却向我反馈信息说:兰考县组织部及县长已无权恢复我公务员待遇和工资待遇,也不可能补发我的工资。最多只能给我先参照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还不颁发退休手续。我认为这样处理对我显失公平也违背法律规定。我认为,可能兰考县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和兰考县人民政 府主管领导现在虽无权解决我公务员编制和***待遇问题,但应该有义务逐级上报,呈请上级有权领导和部门恢复我的公务员编制和工作工资待遇问题。兰考县人民政 府现任主管领导和兰考县组织部现任主管领导如果仅凭自己已无权解决公务员编制问题而不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逐级上报呈批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损害我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我作为一名在法制中国已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的法律人将继续依法上 访。同时再呼吁媒体朋友和全社会正义之士支持并帮助我依法维 权,直至彻底恢复我法官和公务员待遇。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一个政 府如果失去了诚信,是非常可怕的,将导致政 府公信力丧失,与街头小混混有何区别!?兰考法院既然撤销了‘关于辞退王建国的决定’的决定,并与王建国签订双向保证书(法院保证在两个月内给其办理完毕复职、编制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王建国也书面保证在两个月内特别是在十八 大和两 会期间不上 访),为什么又出尔反尔,不及时兑现当初的承诺,恢复王建国的待遇?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许下保证承诺拒不兑现,诚信何在?公信力何在?如何取信于民? 法官的合法权益尚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去追求法律的保护呢?
在今年3月20日新一届国 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李总 理曾发表施政演说:政 府说到要做到,不能"放空炮".鉴于此,记者希望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落实王建国的待遇.
我们坚信法律最终会给王建国一个迟来的公正,因为共和国法律之剑就是用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
对此后续发展,记者将继续跟进报道!
2011年媒体报道原文回放:
河南兰考:过份认真遭人陷害 无错法官含冤负屈十三载
——记中国法官上 访第一人王建国维权之路
内容简要:13年前河南兰考县法官王建国,因为人耿直,办事过份认真,在工作中得罪一些人,遭人伪 造证据陷害,失去他为之热爱奋斗的审判工作。13年后的今天,王建国为了自己的冤屈,仍在不断地上 访之中。人生有多少个13年啊,青春就这样一去不复返,即使铁石心肠,闻之亦澿然泪下!法官的合法权益尚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去追求法律的保护呢?
过份正义 得罪权贵
王建国,男,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于焦裕禄精神发祥地——兰考县。曾任兰考县人民法院的副庭长(主持法庭工作)、审判员,是一名在编法官和在编国家公务员。在兰考法院工作期间,王建国一直都是在第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经查其卷宗可得知,凡经其审理的案 件,包括负责的法庭审理的案 件在王建国负责期间,没有办错一个案 件。这个数字对一个长期从事审判业务的人来说,应该说是一个难能可贵的数字。但从这个数字中,也反映出王建国人生的另一面,这就是办事过份认真,为办案得罪了不少人,特别是一些有份量的领导。因此在得罪的这些人中,没权的人用编造谎言造谣、陷害他;有权的人滥用职权企图整垮他。为整王建国,曾有领导对他、包括他负责的法庭办理的案子进行全部清查。清查的结果是在全院干警大会上点名批评、说王建国庭不应该受理一个标的款只有2块5毛钱的案 件。王建国告诉笔者:“会后我找该领导问有法律依据不让立案吗?该领导没有回答出来。但我明显感觉到我得罪了他。为整我,曾有法院领导找到我法庭内勤让这个老同志作伪 证,说我有贪 污受 贿行为,却遭到了这位老同志的严词拒绝。这些有权的人曾在三番五次组织专案组里查外调从原则问题上找不到借口后,却又利用我的家庭予盾和个人生活细节问题找理由编故事继续陷害我。”
院长伪造事实 王建国无错反遭陷害
1998年,报复开始啦!兰考法院时任院长邱爱玲(现已升任开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违反《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滥用职权,以一个伪造的违纪事实〈1998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七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在小宋村一美发厅王建国醉酒纠缠一化妆妇女为由〉先于1998年2月5日口头宣布停止王建国工作、限期调离;又于1998年4月7日以同样理由对王建国下发兰法监处字(1998)1号文、给予记过处分,并至今停止工作、停发工资。
兰法监处字(1998)字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王建国在小宋集上饮酒不加节制,醉酒后逛入该集镇一家美发厅,对该厅内化妆的一名妇女进行纠缠,并口出秽语,后被他人推倒在该厅门外街头上,招百余人围观和数人讥讽嘲骂,直至群众打110报警。…… 但所说的美发厅究竟是谁的美发厅,没有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证明;所说的被他人推倒,究竟是被谁推倒,没有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证明;所说的招百人围观也没有任何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能说明。所说的对在该厅内化妆的一名妇女进行纠缠,这名妇女叫贾红梅,而贾红梅在1998年2月4日的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却说“我到理发店,去用她的化妆品”,并不是一名正在进行化妆的妇女。同时该笔录没有按指印,没有宣读核实。是不是贾红梅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所说的群众打110报警,这个群众,材料显示是贾红梅丈夫杨社章。杨社章在1998年2月4日调查笔录中说:我亲眼见的不多,听说他见谁给谁拜年,我见有二百多人围观,我出来后见他被人打了一下,我听说他拉人家小闺女……杨社章夫妇言词相互矛盾,究竟谁说的是事实,没有其他任何人佐证。杨社章的笔录也是没有按指印,没有宣读核对,究竟该笔录内容是不是杨社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关于酗酒滋事的事实证据,除杨社章夫妇的证言外,还有派 出所的栗锦堂和李功方作证。但栗锦堂的证明材料说:李所长说你喝多了,走吧,他没说啥就跟着我们回来了。而李功方却说,我一拉,他还说我一句不好听的话,我看喝多了,就让我联 防队员把他拉上车,带回了乡里……。栗锦堂与李功方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究竟是谁说的对,没有任何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原法院监察室承办人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事实与王建国进行核对。
针对王建国是否在1998年2月3日酗洒滋事的问题,王建国曾委托代理人在事发地点调查得知:1998年2月3日事发地点,当时只有张庆仁、吴进房两家理发店,但他们两家均因不过正月十五而没有开门营业,也没有听说有人醉酒闹事;在事发当天,在事发地点,做副食批发零售生意的老板刘国祥和做自行车维修生意的修车老板李文全均证明当时没有发现有人醉酒闹事,更没有见有百人或二百人围观。
对于前后矛盾重重,“莫须有”的罪名,王建国肯定不服,对此提出异议,强烈要求与相关材料核对,未被批准。王建国的知情权和辩解权被强制剥夺。王建国非常气愤地告诉笔者:“这些子虚乌有的经不起推敲的虚假材料,给我本人造成了耻辱,导致我抬不起头做人,背后被人指指点点(因当时我母亲听到这个消息后病危及当时总认为反正不影响工作、不影响领工资等其它客观原因,我忍痛放弃了申诉权,但保留了待我查清事实后的追诉权)。”
真 相终于浮出水面,王建国显然是被人陷 害的!在接到该处分时,王建国除提出核对相关材料外,还提出给予安排工作。但给王建国下发处分决定的领导却说:还给你安排啥工作呀,已经决定让你限期调离了,你想上哪擎上哪了。经王建国无数次强烈要求,当时的主管领导又不负责任地信口回答说:还给你安排啥工作呀,法院已经按自动辞职给你除名了。依照国家人事部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首先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王建国没有提交辞职申请,而且又不是自动一直不到法院上班,咋能会按自动辞职处理?当时那位领导强硬地说:反正是给你按自动辞职处理了,你想咋办擎咋办了。无耐之下,王建国被逼走上了漫漫上 访路。
在漫长难熬的上 访路上,王建国经过艰难的努力,一星半点地收集了一些证据。得知了兰考法院在给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汇报材料中说:早已于1998年7月4日就对王建国作出辞退决定了。但这个辞退决定却至今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送达给本人。1995年7月1日颂布实施的《法官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王建国是一名在编法官,在编公务员,但兰考法院至今也没有书面告知其被辞退的法定事由是啥,法定程序是啥。
母亲在得知儿子建国遭受不公处理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二个月后去世;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也为此身患半身瘫痪、卧床不起,一年后去世。王建国在没有被书面辞退或开除之前,应该仍是兰考法院工作人员,理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一样在父母去世时,享有同样的荣誉和待遇,法院应派人前往吊唁和慰问。而让人痛惜的是,王建国父母去世时却没有享有该荣誉和待遇。王建国也因多年上 访弄得心力疲惫,2010年6月6日患脑出血。兰考法院长达13年对王建国工作问题迟迟不作公正处理的行为更加重了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漫长难熬的上 访过程中艰难拾取的证据中,还有一份证据就是时任主管副院长房克福于1998年7月6日对王建国的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限你从98年2月5日起至两个月内调离,愈期辞退,今天已是七月六号,从时间上超过多时,到目前你的新工作单位找好没有。”从这份笔录中可以看出:1998年7月6日之前兰考法院还没有对王建国做出辞退的处分决定。兰考法院在王建国上 访期间提供给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的“1998年7月4日辞退决定书”显然是后来补写的,是欺骗上级领导的伪 证、是伪 造的法律文 书。如果兰考法院在1998年7月6日以后又确实对王建国做出了辞退的处分决定,那么这份辞退处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应该“是因为没有限期调离而辞退”。而1995年《法官法》第22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对法官的违纪处分只有上述六种,法律没有赋予法院或任何一个人有对法官可以限期调离和无辜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的权力。1995年《法官法》第35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编制负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此可见,法律也没有赋予法院及任何人可以因不限期调离就辞退一名法官的权力。由此可见兰考法院原任领导让王建国限期调离以及因没有限期调离就对其予以辞退,均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上 访讨公道 再次遭陷害
由于王建国的不断上 访,这又得罪一些领导。有个别领导为达到继续迫 害王建国的目的,又伪 造证据说王建国在小宋法庭上班只有三天连续旷工十五天,说王建国连续旷工15天的主要证据是马国强于1998年5月2日、窦战(建)勇于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二份证明,这二份证明内容均一字不差,口语一致,显见一人所为,二份证明都是说王建国从1997年12月12日至1998年2月4日上班三天,连续旷工15天。但究竟是几月几日上班了,从哪年哪月哪日到哪年哪月哪日连续旷工15天没有说明,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此,后经王建国本人当面查询,窦战勇说他没有写过类似的证明材料,并强调让王建国申请搞笔迹鉴定,看是不是他写的这个证明。
2009年7月20日经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巡视督导组督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向王建国当面反馈信息时有笔录记载可查当时中院纪检领导当面告知王建国说: 兰考法院说王建国连续旷工15天,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这显然又是陷 害!
在上 访的过程中,还有好多人也曾给王建国说:“你也不要再太认真、太相信法律了。你看人家(指时任小宋法庭副庭长的马国强)被兰考法院都已经下发正式文件开除和辞退的人都已经恢复工作了,你不能也转借转借,花几万块钱送送礼……”。别人的建议,当然是好意,但王建国始终认为,做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已有30年的法律工作者怀着对法律无比执着的信仰,坚信法律最终会给他一个迟来的公正!兰考法院为何对被辞退的马国强宽容有加,却对王建国如此苛责,记者不得而知!
王建国,一位可敬的基层法官,从1981年教学教法律常识、1982年从事律师工作、1987年从事审判工作,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已有30年。经历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法制建设发展历程。十多年来,王建国坚持上访的、最朴素的要求就是:“如果我有罪,法院应该依法经过审理送达给我一个判决书;如果我有错,兰考法院不论是对我辞退或者开除都应该依法送达给我一个书面的辞退通知书或开除通知书,以便我能行使和享有法律赋予我的其他民 主权力和民事权益。如果我没错就应该给我恢复工作,补发工资,以便使我能为社会、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贡献。现在我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或依照法定程序向我送达辞退、开除等相关法律文书。兰考法院及现任领导有法定的义务对我的工作问题依法复查和处理,并依法追究某些人渎 职的刑事责任!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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