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造假袒护、法院枉法判决,百姓含冤入狱(转载)
交警造假袒护、法院枉法判决,百姓含冤入狱(转载)
2012年8月30日02时,姚平军驾驶豫A8317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河南102省道与前方停放的豫B99986
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当时天气有轻雾,前方车辆没有尾灯,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车上没有人
,驾驶员不知去向。事故发生后,前方车辆驾驶员过来,移动了前方车辆。交警的测量数据,现场照片
都是依据第二现场作出。
责任认定书认为姚平军驾驶超载车辆,夜间没有减速行驶且没有保障行车安全。称重单是假 证据不
能使用,车辆没有减速行驶没有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把假 证据去掉(附图),仍然认为后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重大责任事故的责
任认定需有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作出。
一、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第一款规定“交通
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
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在本案中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重要证据“责任认定书”有错误,在刑事判决
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不应做出有罪判决。
2、称重单显示严重超载;本司法解释第2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并具要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 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严重超载和酒驾、吸 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具
有同样的违法性质,严重超载对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
二、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第2项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查实。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
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骆占军是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与本交通事故责任有重要的利害
关系,证据价值非常低;刘垒要与骆占军相互熟悉并在一起吃饭,关系亲密其证言证据价值同样较低。
骆占军和刘垒要从未到过本案的任何庭审现场,其证言也未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二人的
证言在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部分相互矛盾,说明事故发生时二人不在车上。
三、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第3项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及事故现场图表明骆占军违反: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一项: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不得
停车;第二项:距离交叉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第五项: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之
规定。骆占军的行为构成违法停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
停放。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开启危险报警,设置警告标志扩大警示距离的规定(举轻以明重的法
律适用原则)。同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 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3、《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第10条“第二款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骆占
军驾驶的重型机动车无后保险杠、后防护网和侧防护网。导致后方小型车辆进入大型货车车厢下方,造
成人员伤亡,法医鉴定也证明死者是由于头部受伤而亡。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骆占军移动车辆时
未表明位置,第一现场被破坏。姚平军驾驶的车辆宽2.05米,大货车宽2.496米,现场图片上可以看到碰
撞后两车横向重叠的位置在大货车后车厢的2/3本部分,说明两车相撞后重叠的部分超过1米以上,且大
货车停在路内,而现场勘查图上车辆横向重叠的部分只有0.8米。
四、一审判决认为姚平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二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机动车在行驶途中可以不断踩刹车、加减油门降低速度,也是减速行驶。而且事故发生时,后方车速为
40-50公里/小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5条、46条对车速的规定,低于河南102省道本段的
限速规定10-20码,此车速本身就比较低,已经是减速行驶。是否减速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若没有违法
停车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五、案卷中认定姚平军有罪的证据,只有称重单,事实已经证明称重单属于假 证,责任认定书不能
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如果判决姚平军有罪没有任何证据。
图文解说(真 相大还原):
该照片是现场中心照片,由于前方大货车向前方和路边方向移动,第一现场被破坏,此为第二现场。事
故发生在河南102省道内,前方车辆夜间违法停车,没开启任何安全警示灯,车停在路内,没有驾驶员,
后方车辆正常行驶,与前方车辆相撞。
该照片是假 证 据以及证明,后方车辆整备质量2250KG,称重单上显示的皮重1240KG,交警为了造 假,把
皮重加到货物上,造成严重超载。
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不得停车,前方车辆夜间把车停在路上,且驾驶员不在车上。
该图片说明事故发生在交叉路口,交叉路口50米以内不得停车。改图的裁量数据全部来自第二现场。
辩护人:姚云 电话:13949097978
身份 证号:41032319810405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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