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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何时才能审判公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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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你还好吗 周四 五月 23, 2013 5:04 pm

一起本不复杂的房屋买卖纠纷民事案 件,却旷日经年
耗时五载,仍无结果,还谈什么审判效率和审判公平?
习 近 平同志最近指出,要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社 会公 众的共识和呼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的李智荣为了维 权已经折腾了五、六年,在一、二审法 院绕来绕去,行政诉 讼,民事诉 讼交织,合同纠纷,侵 权纠纷混杂,时至今日,当事人已精疲力尽,维 权诉求尚未确定,何时结案仍然未知,而且,通过主审法 官透露 出来的结果,极可能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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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 件的事实
李智荣之父李东海于2003年5月17日病故(双方非亲生父子,为收养关系),李父遗有沧州市新华区三里庄饮食服 务公 司宿舍8号 房产一处,南北房相加面积115平米有余,但占地面积因大院落则有200平米多,李父死后,其母林秀 英与儿子李智荣未分割遗产(其母已60多岁,且文盲,精神也不太正常,李智荣亦已离 婚,带一小女和母亲相依为命),2006年3月30日,在李智荣因犯罪(其时无正当职业)被公 安机 关刑拘期间,在李智荣的叔父李东岐介绍下,林秀 英将涉案房产全部卖给了李东岐的儿女亲家李新铭,双方约定卖价115000元,卖方 林秀 英负责提 供过户资料,买方李新铭承担过户税费,并负责办 理过户登记(过户前一切事宜由林秀 英负责,过户后再发生的事宜由李新铭负责),此后,李新铭、李东岐二男性和林秀 英、刘 阳(刘为当时外地在沧的女子,身份不详,当时正和李智荣处 男女朋友,后来该女拐走了林秀 英的大部分卖房款)二女子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 理了过户手续。当时,肯定是李新铭或李东岐冒充死者李东海签 名,蒙骗房管局登记处办 理了过户手续,交易完成。待李智荣20О8年7月刑满释放后,发现自己无家可归,遂找李新铭及中间人李东岐协商,主动愿将卖房款115000元退还给李新铭,也要求收回祖产(成交价也是明显偏低)未果。于是李智荣当即提起诉 讼。多么简单明了,过错分明的案 件,却持续5年之久,诉 讼过程中又遇涉案房屋拆 迁,升值,至今未真正了结,人 民法 院的审判效率,法 院权威,司法为民的理念能不让老百 姓诟病吗?
二、诉 讼过程
1、20О8年8月25日,李智荣以市房管局在办 理房产手续时,未履行谨慎审 查的法定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 讼,新华区法 院先是不予立案,后在李智荣据理力争下方才立案审理。
沧州市新华区人 民法 院经过审理,做出(20О8)新民初字第9号行政判 决书,认为市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判 决撤销房产过户登记行为。买受人李新铭作为第三人对此提起上诉。
2、同时,李新铭在2009年2月,主动以出卖人林秀 英为被告向新华区法 院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确认本人为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其实,一审行政判 决尚未生效,还没有人剥夺李新铭的所有权呢)
3、2009年3月11日,沧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出具(2009)沧民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以李新铭提起了民事诉 讼为由,裁定中止了其行政上诉案的审理。(《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案 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 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 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 讼。”但是,李智荣状 告房管局的过户颁证行为有过错,已经审理确定,并非必须再以其他民事诉 讼为依据,怎么就这样中止诉 讼了呢?这种表面上是教 条的不正常作法,才引出了旷日持久的这场周折案。)
4、2009年3月20日,李智荣在行政诉 讼被中止审理,本案又回到原点的情况下,无奈以其母林秀 英和李新铭为被告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确认其二人的房产买卖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提出申请,与李新铭诉林秀 英案合并审理。
对于李智荣这一合法合理、合程序的起诉和申请并案,新华区法 院本应采纳合并审理或者中止对李新铭于3月11日对林秀 英起诉案的审理,而新华区法 院却莫名其妙地背道而驰。
5、新华区法 院一方面同意合并审理李新铭诉林秀 英案以及李智荣诉李新铭与林秀 英案,一方面又于2009年8月10日出具(2009)新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李智荣诉李新铭和林秀 英案,需要等李新铭诉林秀 英案审理终结后确定,裁定李智荣诉李新铭和林秀 英案中止审理。新华区法 院的这一裁定真是低级错误,令人费解,而且更为可气的是,在两案合并开庭审理后作出的,又一次把李智荣给甩开了,这简直把李智荣给击倒了!他大声质疑:法 官、法 院这是玩什么猫腻呀?!
6、2009年8月21日新华区法 院罔顾事实和法 律,对李新铭诉林秀 英案做出(2009)新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 决书,认定李新铭购 买房屋行为属于善意取得。2009年9月1日,林秀 英提起上诉,经过审 查,沧州市中院认为,李新铭诉林秀 英案需要等待李智荣诉李新铭和林秀 英案审理终结后确定,故中止审理林秀 英的二审上诉。
7、在李智荣力争下,新华区法 院恢复了李智荣诉李新铭和林秀 英案 件审理,并于2009年12月10日做出(2009)新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 决书》,仍认定李新铭属于善意取得,驳回李智荣起诉。李智荣遂托人从北 京聘请新的律师代 理提起上诉。
8、同时,该涉案房屋已经动迁,2010年11月10日李智荣向新华区人 民法 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区法 院以(2010)新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了涉案房屋,要求被告李新铭“不得签订拆 迁补偿协议。”同时,在2011年1月7日新华区人 民法 院又做出了(2010)新民初字第1205-1号民事协定书(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 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查封期间,如签订拆 迁补偿协议,依据拆 迁合同取得的房屋和补偿款及各种安置费用,拆 迁人不得处分。)。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法 院应通知我,但是法 院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即由被告李新铭签订了补偿协议,这是极不公平的,更是不合法的。
9、2010年5月30日,市中院做出(2010)沧民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2009)新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 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10、2011年3月30日,新华区法 院出具(2010)新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 决书》,认为李新铭和林秀 英房屋买卖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无效行为后涉及返还问题,本院不予审理,另行解决。(其实完全可以简化程序,一并审理。因双方当事人都有明确的诉求,过错问题也纠结在认定合同 无效的过程中,不知何故非要让当事人再行起诉,去旷日托延?所谓“本案不予审理,”何处来审理呢?“另行解决”又到哪儿去解决呢?到头来还不是仍回到该法 院?真是愚弄老百 姓!)李智荣和李新铭均提起上诉。
11、2011年11月1日,市中院做出(2011)沧民终字第1865号《民事判 决书》维持了新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 决书》。
12、2011年12月15日,没等李智荣着急,李新铭先以林秀 英为被告提起诉 讼,以拆 迁涉案房产的安置楼房2套为损失,要求林秀 英赔偿损失。同时,林秀 英提起反诉,李智荣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 讼。
13、又拖了一年,2012年12月18日,新华区法 院做出(2012)新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 决书》,大意是将拆 迁安置楼房2套返还给林秀 英,但林秀 英须赔偿给李新铭2套楼房3/4价值约38万多元损失。(而第三人李智荣做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利益呢?却只字不提李智荣。这个新华区法 院 从一开始就一直排除李智荣参与诉 讼,难道因为他曾犯过罪,就失去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人格尊严了吗?)
14、目前,沧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已经审理了近半年,从主审法 官对李智荣一方流露 出来的观点,仍认为李新铭没多少过错,维持一审判 决的可能性大。对此,李智荣及其代 理律师们十分不解。
要论造成林秀 英和李新铭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过错,当初林秀 英并没有对李新铭隐瞒丈夫李东海已经去世的事实,她也隐瞒不了的,因为李东岐作为中间人是买主李新铭的亲家。李新铭之所以和林秀 英签订买房协议时承诺“由买方李新铭负责办房屋过户手续”。就是他以为,冒充个李东海死者签 名,办了过户手续就万事大吉了,没想到后来会有李智 荣的共有人维 权官司。就是这一小孩子都能看破的事,一、二审法 官却极力纠缠什么“没有证据证明李新铭知晓李东海已经死亡呀?”那么房屋产权人李东海一直没出面李新铭为什么 不质疑?不审 查呢?为什么又冒充死者李东海的签 名去骗领过户房产证呢?法 官们却失语了?这不能不让人想到这私底下是否会有见不得天日的交易?
沧州市新华区人 民法 院何时才能审判公平?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社会法制网
作者:陈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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