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小林店村七组:村官违法无人管 村民举报遭报复(转载)
湖北随州小林店村七组:村官违法无人管 村民举报遭报复(转载)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小林镇地处于鄂豫两省三县(市)结合部,山清水秀,风景宜人,毗邻随州、信阳、桐柏。小林镇区位交通优越便利:西宁铁路与汉丹铁路联络线在小林接轨并建有三级火车站,312国道与随小省道在镇区交汇并建有通宇客运站。镇内交通网四通八达,和随岳高速公路一脉相连。
作为镇驻地的小林店村得力于这一有利地理优势,近年来工农业发展迅速,然而,在发展的同时,一部分手中掌握权利的人把目光盯上了当地的土地资源。为达到多占资源牟取利益的目的,进而采取一些手段将本该属于农民个人的山林和耕地据为己有。特别是小林店居委会七组党委书记、主任李传军在本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擅自收回村民山林耕地自己使用,同时还将大量山林耕地发包给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非本集体成员,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面对大量村民连年上访不止,干群矛盾越来越激化的前提下,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谢家林在2012年全镇党员干部集训会议上依然高唱和平歌:“小林镇以建设和谐平安乡镇为载体,加大矛盾纠纷、治安信访维稳、安全隐患排查调处力度,使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得到很好落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进京赴省到县访呈下降趋势,政府公信力越来越高。”
村民呼声:我们要生存……
小林镇小林店居委会七组村民詹财洲、徐家美、张行意等30名村民多年来一直为自己的山林和耕地承包权奔走呼号,为从村书记李传军手中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他们到过镇里、到过县里、到过市里、到过省里、到过北京!
然而一次次的信访、上访,得到的却是不但没有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耕地和山林,反而遭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打击报复。
据了解,小林店村七组常住人口150余人,水田80余亩,旱地20余亩,有林山(松树和杉树)120余亩,堰塘8口,稻场2处。
该村书记兼主任李传军2002年借村中村民大量外出打工的机会擅自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私自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将擅自收回的山林和耕地除去自己占有一部分外,还将大量土地违法承包给自己的亲戚。
得到消息的村民回乡向李传军讨还耕地和山林地时,李却置之不理,致使该村大量村民十几年来无法得到应该得到的耕地。
据村民反映,李传军利用职务之便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土地,非法变卖集体山林、农田,私自以超低价格承包给关系户。如近两年将23.5亩基本农田、12亩平地、近80亩有林山场以荒山为名,以总价2千元的价格承包给了李传军的姑父(原土管所所长张行印,非本集体成员),实际上这些土地的价格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在近百万元;2亩旱地、近20亩山林承包给了李传军的一个好朋友;另十几亩好地近20亩山场、3口鱼塘近10亩水面被李传军以500元的价格占为己有;余下一部分也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承包给自己的关系户。更可恶的是说没有合同,村民至今也无人见此合同。而且这些承包山场农田的人员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有关法规在山上植树造林绿化山场,他们有的在山上滥砍乱挖、建山庄酒店和私人房屋,有的将良田挖成鱼塘供商业钓鱼。致使现在只见农田长树山上光,堰塘无水田变塘。从而造成了大量土地丧失,这是严重违背了《土地法》、《森林法》的破坏行为。
村民们近十年来一直走在上访维权的路上,他们要求全部清退李传军及其关系人非法承包的田地、山林、稻场,并恢复本组村民个人原有的土地承包权,给村民发放田、地、山林所有权证;坚决打击无法无天地变卖和非法承包本组各种田、地、山林和菜园的行为,将一切菜园、林地和耕地的处分权交给村民;彻底严肃查清本组几十亩关系田、关系地所得到的国家直补款的去向和用途,给村民以明白交代。
法律尊严:遭无情践踏……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流转,以及国家对耕地、山林的保护,都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
那么诸如村民所说的村书记李传军不经村民同意、不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不经上级政府备案、不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就擅自将村民的承包地收回是否合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那么李传军将本集体耕地和山林承包给他的姑父且非本集体成员,时任土管所所长张行印又是否合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张行印将承包来的耕地建设成为山庄酒店经营、另盖了四套楼房出售、将14亩基本农田挖成鱼塘出租、毁5亩良田改种杨树和木瓜等行为又是否合法呢?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同时,村民还反映,李传军将擅自收回的耕地卖给曾都区供电公司9.45亩建设110KV变电站,据电站工作人员称,该土地成交价格为60万元,但是在村财务账目上仅仅只有18.9万元!
对于上述这几点,对于违法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矛盾升级:举报者遭报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群众为维权不得已进省进京,可想问题已经很严重了!而对于村民的诉求,当地主管部门迟迟拖延不予解决,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违法者的胆气。
据悉,近期小林店村七组的村民又迎来了一次冷暴力的报复,当地下发的修补路款项全村除七组以外的全部发下来了,唯独七组因为屡屡反映问题,这次修补路款项又被莫名其妙的扣发了,村民们说,这类的报复已经不是一次了,他们已经被当地政府当做“另类”分别对待了!
作为当地政府不知道对村民的这一民情知晓多少?村民维权遭另类待遇,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干群纠纷、合同纠纷了,俨然已升级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应该各级干部铭心刻骨、灵魂深处的反省!
从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难看出,该村村民与村书记矛盾和冲突由来已久;更不难看出,上述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不复杂,只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不难以解决。
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公平合法的基本愿望被一些人破坏,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将会导致群众对一些不法者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
上述村民所反映的问题和他们十年来苦苦寻求解决问题的态度不难看出他们虽然忍辱负重,却依然没有极端化,依然对党、对国家、对各级政府充满感情,充满信心。他们不相信个别专制特权者能永远一手遮天!所以他们坚持不懈为争取合法权益努力!
我们相信也期待小林店村七组的土地维权早日得到一个公正、严肃的处理。更期待小林店村七组的百姓及整个随县的千家万户,能永远生活在和谐的社会中。
切实处理好小林店村七组的问题,不能再延误了!
作为镇驻地的小林店村得力于这一有利地理优势,近年来工农业发展迅速,然而,在发展的同时,一部分手中掌握权利的人把目光盯上了当地的土地资源。为达到多占资源牟取利益的目的,进而采取一些手段将本该属于农民个人的山林和耕地据为己有。特别是小林店居委会七组党委书记、主任李传军在本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擅自收回村民山林耕地自己使用,同时还将大量山林耕地发包给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非本集体成员,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面对大量村民连年上访不止,干群矛盾越来越激化的前提下,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谢家林在2012年全镇党员干部集训会议上依然高唱和平歌:“小林镇以建设和谐平安乡镇为载体,加大矛盾纠纷、治安信访维稳、安全隐患排查调处力度,使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得到很好落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进京赴省到县访呈下降趋势,政府公信力越来越高。”
村民呼声:我们要生存……
小林镇小林店居委会七组村民詹财洲、徐家美、张行意等30名村民多年来一直为自己的山林和耕地承包权奔走呼号,为从村书记李传军手中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他们到过镇里、到过县里、到过市里、到过省里、到过北京!
然而一次次的信访、上访,得到的却是不但没有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耕地和山林,反而遭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打击报复。
据了解,小林店村七组常住人口150余人,水田80余亩,旱地20余亩,有林山(松树和杉树)120余亩,堰塘8口,稻场2处。
该村书记兼主任李传军2002年借村中村民大量外出打工的机会擅自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私自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将擅自收回的山林和耕地除去自己占有一部分外,还将大量土地违法承包给自己的亲戚。
得到消息的村民回乡向李传军讨还耕地和山林地时,李却置之不理,致使该村大量村民十几年来无法得到应该得到的耕地。
据村民反映,李传军利用职务之便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土地,非法变卖集体山林、农田,私自以超低价格承包给关系户。如近两年将23.5亩基本农田、12亩平地、近80亩有林山场以荒山为名,以总价2千元的价格承包给了李传军的姑父(原土管所所长张行印,非本集体成员),实际上这些土地的价格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在近百万元;2亩旱地、近20亩山林承包给了李传军的一个好朋友;另十几亩好地近20亩山场、3口鱼塘近10亩水面被李传军以500元的价格占为己有;余下一部分也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承包给自己的关系户。更可恶的是说没有合同,村民至今也无人见此合同。而且这些承包山场农田的人员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有关法规在山上植树造林绿化山场,他们有的在山上滥砍乱挖、建山庄酒店和私人房屋,有的将良田挖成鱼塘供商业钓鱼。致使现在只见农田长树山上光,堰塘无水田变塘。从而造成了大量土地丧失,这是严重违背了《土地法》、《森林法》的破坏行为。
村民们近十年来一直走在上访维权的路上,他们要求全部清退李传军及其关系人非法承包的田地、山林、稻场,并恢复本组村民个人原有的土地承包权,给村民发放田、地、山林所有权证;坚决打击无法无天地变卖和非法承包本组各种田、地、山林和菜园的行为,将一切菜园、林地和耕地的处分权交给村民;彻底严肃查清本组几十亩关系田、关系地所得到的国家直补款的去向和用途,给村民以明白交代。
法律尊严:遭无情践踏……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流转,以及国家对耕地、山林的保护,都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
那么诸如村民所说的村书记李传军不经村民同意、不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不经上级政府备案、不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就擅自将村民的承包地收回是否合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那么李传军将本集体耕地和山林承包给他的姑父且非本集体成员,时任土管所所长张行印又是否合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张行印将承包来的耕地建设成为山庄酒店经营、另盖了四套楼房出售、将14亩基本农田挖成鱼塘出租、毁5亩良田改种杨树和木瓜等行为又是否合法呢?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同时,村民还反映,李传军将擅自收回的耕地卖给曾都区供电公司9.45亩建设110KV变电站,据电站工作人员称,该土地成交价格为60万元,但是在村财务账目上仅仅只有18.9万元!
对于上述这几点,对于违法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矛盾升级:举报者遭报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群众为维权不得已进省进京,可想问题已经很严重了!而对于村民的诉求,当地主管部门迟迟拖延不予解决,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违法者的胆气。
据悉,近期小林店村七组的村民又迎来了一次冷暴力的报复,当地下发的修补路款项全村除七组以外的全部发下来了,唯独七组因为屡屡反映问题,这次修补路款项又被莫名其妙的扣发了,村民们说,这类的报复已经不是一次了,他们已经被当地政府当做“另类”分别对待了!
作为当地政府不知道对村民的这一民情知晓多少?村民维权遭另类待遇,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干群纠纷、合同纠纷了,俨然已升级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应该各级干部铭心刻骨、灵魂深处的反省!
从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难看出,该村村民与村书记矛盾和冲突由来已久;更不难看出,上述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不复杂,只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不难以解决。
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公平合法的基本愿望被一些人破坏,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将会导致群众对一些不法者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
上述村民所反映的问题和他们十年来苦苦寻求解决问题的态度不难看出他们虽然忍辱负重,却依然没有极端化,依然对党、对国家、对各级政府充满感情,充满信心。他们不相信个别专制特权者能永远一手遮天!所以他们坚持不懈为争取合法权益努力!
我们相信也期待小林店村七组的土地维权早日得到一个公正、严肃的处理。更期待小林店村七组的百姓及整个随县的千家万户,能永远生活在和谐的社会中。
切实处理好小林店村七组的问题,不能再延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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