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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项目易主 我的维 权之路何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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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如果 周二 八月 27, 2013 3:18 pm

转自《当代商报》2013年9月27日“社 会与法”版
  项目易主 我的维 权之路何日止
  ------大连伟岸投资公 司小股东的深情倾诉
  投诉人/刁学斌 整理/胡湦洕
  2013年8月16日,大连美达投资公 司(下称美达公 司)负责人刁学斌给本报发来投诉信和求助函,反映大连伟岸投资公 司(下称伟岸公 司)项目“海天下”楼 盘的问题。刁学斌表示,大股东金广建设集 团(下称金广集 团)与辽宁中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下称中福商公 司)恶意患通,使该公 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全文如下:
  尊敬的报社领 导,您们好!我是美达公 司的法人刁学斌,曾任大连市治安基 金会首任副会长、现任理事;担任过大连市中山区人 大代 表、中山区政协委 员,我司是大连市工 商 局免检企业。金广集 团范广臣从80年代来大连发展,于2002年与我认识,我们的合作从2003年4月开始,纠纷源于“海天下”项目。
  一、“海天下”项目的来历
  “海天下”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大连市星海弯广 场,是大连市著名的地产楼 盘。1996年美达公 司正式与大连市政 府房地产开发办签订土地认购合同,并缴纳了土地保证金。拟开发建设大连国际会展中心酒店项目。2002年经大连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立项,建筑面积约12.6万平米。当时的土地出让金折合成楼面价为1100元/㎡,无任何动迁费。
  二、与金广建设集 团的合作及纠纷
  (一)合作之初骗我股份10%
  2003年4月份我司将项目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金广集 团范广臣。当时该地块的楼面价已涨至3000元/㎡。如果我司卖项目,至少也有3.7亿的收入。但是我司却以零溢价转让了股权,且约定:成美达占40%,金广占60%。因为是零溢价转让股权,作为条件,全部施工建设及建设资金由金广集 团负责。范广臣当时表示原则上同意。
  3天后,范广臣提出 “金广建集 团一公 司的负责人王成荣也想参与”的建议,我同意。当时股权形成:范广臣40%,我和王成荣各占30%,即金广集 团共占70%,美达公 司30%。
  2003年4月伟岸公 司股东重组,开始筹建大连星海广 场“海天下”项目,该项目于2009年12月31日竣工。
  2007年我向省高院提起诉 讼,在高院调 查过程中,我才知道上当受骗:原来的70%股份全是王成荣一个人名下的.
  (二)不开董事会擅自更改建设规划,少建面积3.5万㎡。
  该项目在此之前已通 过政 府规划审批:占地1.4万㎡、容积率为9、建筑面积12.6万㎡,户均180㎡。合同签署后,范广臣在没开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以投资过大为由,擅自改变原规划与设计方案,包括少建3.52万㎡和将原设计方案改为现在的两栋圆形高层楼,以及将原180㎡的设计户改为426㎡以上的大户型。
  由于户型单一过大直接导致后期销 售死盘。范广臣便擅自推 翻原方案,按桑拿浴施工方案在主体楼后面又设计一个2.3万㎡独 立共建,本打算留做自己经营大型桑拿浴。后由于我反 对便对外销 售,结果本应卖高价的共建,却卖出了最低 价。售出后,应客户要求又投巨资,免 费改造。
  (三)我欲撤股却遭戏耍。
  介于上述情况,我于2005年初正式向范广臣提出退股要求:参照星海湾广 场周边星海国宝等项目当时的房 价1万元/㎡约5000万元人 民币。范广臣却只承诺200万。由于退股条件悬殊,以及他少建的3.5万平既不做解释说明又不给我补偿,从此我与范的关系陷入僵局,没法正常沟通。
  (四)口头协议又被欺 骗,所有工作化为乌有。
  20О8年5月,由于受到“5.12”大地 震及亚洲金融危 机影响,国内楼 市十分萧条。王成荣明确告诉我:金广没有资金了,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再投钱,并与上 海一家公 司谈判,欲将项目以单价1.2万元/㎡、总价10.4亿 元卖掉。资金来源是:用我们的楼 盘作抵押从银 行贷 款6亿做首付,然后余款靠卖房子逐步付 款。我当时没同意。
  为了结束这个不愉快的合作,我担着巨大的风险,与王成荣口头达成协议:我负责策划、销 售、贷 款“海天下”一事,按单价1.2万元/㎡经营销 售。金广公 司不再投钱且连本带利获得9.8亿为条件,转让金广的70%全部股权给我,即伟岸公 司100%股权归我所有。20О8年10月,王成荣在项目公 司全体员工会上宣布了这一方案,但并未提及70%全部股权给我的事情。
  在确定了销 售意向后,我开始找朋友销 售共建和部分住宅,资金回笼了3个亿。
  2009年年初开始,我请来了世界著名的室内装修设计大师、迪拜帆船酒店的设计者——周玉关作为主创设计,并及时投放广告200多万元宣 传“海天下”项目。到2010年,房 价飙升到均价2.8万元/㎡。
  项目盘活后,工程施工又得以继续进行。为了一次性解决两家多年的矛盾和结束不愉快的合作,我公 司承担年息16%的风险,向平安信托公 司申请并通 过贷 款8个亿,给金广公 司7个亿,剩余1个亿作为项目装修和利息。同年,正当平安信托放款之际,范广臣突然变卦,提出要整体卖掉,不承认我和王成荣的口头协议和我的做法。
  三、项目易主,我的权益受侵害
  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伟岸公 司关于“海天下”项目未向小股东透露任何信息。2012年9月6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范私下与中福商公 司签定了《委托销 售协议书》,该协议本质是房屋包销合同,期限为两年,且溢价完全归包销方所有。
  溢价就意味着涨 价部分的利益所得归承包方所有。这种外包形式,完全损害了我的即得利益。按照以前自己的销 售情况来看,即得利益就是溢价部分。作为公 司的股东之一,至少我能够得到相应的利润,但他的私下决定和发包,使我得不到任何的利益。
  中福商公 司以低 价取得房屋,继而又获得高额差价,按目前的销 售来看,最少也要达到三万以上每平方米。这种白白拱手让人的事,表面上看受损的是伟岸公 司,但实际受损的我。因为大股东在私下里获得了额外的利益(来自中福商公 司的保证金及借款2个亿,以工程款的名义从伟岸公 司账面转到了金广公 司名下),唯有我没有得到任何的利益。2013年8月初,我司以伟岸公 司和中福商公 司为被告,向大连市中级法 院提起了诉 讼,法 院现已立案受理。
  编辑人语
  我 国《公 司法》规定,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 利。但具体如何依法依规去行使,是众多公 司股东需要认真看待的问题。
  本报登载的“来信摘录”因限于一方当事人的叙述,无法全面佐证股东双方权 利与义务。只有进一步深入调 查了解和等待人 民法 院的公 正裁决,才能更完善地体现双方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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