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发票频现“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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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发票频现“罗生门”
2013年,深圳地税系统一直处在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1月中旬,原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副局长蔡志文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及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月,《晶报》连续用两个整版篇幅揭露出深圳地税“丑闻”:各区地税局窗口通过“套号”或私造记录随后抹掉等手段,为一些“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办理完税证明,数千万“补税”款被地税等部门工作人员私分。
3月,《中国商报》披露:深圳地税系统有关部门涉嫌包庇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巨额偷税,前者的相关调查结果与后者涉嫌偷税的事实严重不符。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1月,《广州日报》又披露:家住深圳罗湖的方先生10月10日他和朋友在百仕达小区内一家会所消费了380元,对方一开始不愿意开发_票,方先生于是向税务部门投诉,前日罗湖区地税局给他补开了发_票。方先生发现,盖着发_票专用章的商事主体却与这家会所登记的主体不一致。
罗湖区地税局出具的晶滢美容百仕达会所发_票
给消费者出具的晶滢护肤中心收据
深圳地税系统怎么了,在丑闻频发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隐情?日前,记者特赴深圳进行了调查采访。
不开发_票成常态
“不开发_票可打折”、“先开收据,改日再取发_票”、“我们只是小本经营,没有发_票可以提供”、“卖的价格是不带发_票的优惠价,要发_票还得再付发_票的费用”……记者在深圳罗湖区调查中发现,当地商家不仅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_票,还故意找理由阻碍消费者索要发_票。
而一般饭店在遇到索要发_票的消费者时,往往都会以打折优惠和赠礼品的方式来说服消费者放弃索要发_票。有的则以发_票刚用完,让消费者几天后来取,消费者如果不主动来取,将不了了之。
“现在吃饭要发_票真是太难了。”家住百仕达小区的陈女士说,最近她过生日。家人在附近一家饭店定了个包间给她庆祝。饭毕,董女士起身去吧台结完账索要发_票时,却被饭店告知”没有发_票了”,并给她开了一张收款收据,要求下次再来取。由于先前有过类似的经历,陈女士不再相信饭店的说辞,坚决索要发_票,并声称如果不给就去举报。结果,收银员告诉她说不要发_票可以优惠打9.5折。衡权利弊之下,陈女士最后选择了打折。
记者多方走访发现,不仅在餐饮行业,罗湖区一些娱乐场所的发_票也很难索要。在某企业工作的白领小王抱怨,“有一次跟朋友唱完歌后,收银员先是说送饮料,然后又要送免费欢畅券,最后在我坚持要发_票的情况下,收银员说暂时没有发_票,一周后可拿着消费小票兑换。”
在随机采访中,发现多数市民都遭遇过类似情况。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商家要按照打折、让利后的实际营业额向消费者提供发_票。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_票,商家都必须出具发_票,否则将对逃税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暧昧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_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_票。也就是说,开具发_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对于商家不开发_票的行为,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进行查处。
吊诡的是,记者从网上看到一篇名为《深圳百仕达小区会所消费猫腻多 发_票引质疑》的文章中看到:11月20日,罗湖区地方税务局致电方先生,邀其前往该局拿发_票。罗湖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这家会所是有税务登记的,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方先生拿到发_票才发现,发_票专用章上面写着却是晶滢美容百仕达会所,与工商登记的物业公司为两个不一样的主体。“工商执照按理说应该和税务登记是一样的商事主体,怎么可能虚构一个主体作为纳税者呢,所以我有很多疑问。”方先生说。
带着方先生的疑问,记者昨日来到深圳市地税局投诉举报中心,该中心负责人一开始也表示不可能出现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因为我们都是按照工商执照进行税务登记的。”该负责人之后再次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这家会所在10月23日做了临时税务登记,他对记者表示,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按照相关规定,临时税务登记的办理是不需要参照工商执照的。“因为有的商事主体是急着开业,工商执照还没有开出来,但是又需要发_票,所以我们可以为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像这个会所的情况,我想他和物业公司之间应该是承包关系。”
坐落于高档豪华社区百仕达文化中心一楼的百仕达晶滢会所
如果说一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大面积出现税务监管不严的情况就另当别论了,实际上,在记者对百仕达周边的餐饮、零售、娱乐场所的采访中,12家就有9家没有正规发_票,更有甚至称,已经和物业公司签了合同。
图为对百仕达周边的商家暗访中,索要发_票时无正规发_票,向记者提供的部分收据
和物业公司的承包合同究竟能否替代地税监管职能?这个问题显然该有百仕达物业和罗湖地税两家共同来回答。
小发_票大问题
实际上,在百仕达小区会所遭遇索票难的方先生的投诉,至今也没有得到深圳罗湖地税的明确答复,“举报后,我多次去地税局查询,但每次他们都以需要时间等理由来搪塞我。”一位举报人向记者透露,他多次去询问调查进展,希望能早日结案,但每次得到的回复都是“需要时间”。有时甚至工商和地税两个部门的说法似有相互推诿之嫌。
“让我们感到纳闷的是工商所称这家会所是有工商执照的,执照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既然如此,为啥不直接给我们开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发_票,难道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发_票吗?据晶滢美容连锁机构网站显示,该会所(有名百仕达尊尚会所)系晶滢美容连锁机构分店之一,坐落于高档豪华社区——百仕达花园一期,于2012年隆重试业。该会所已经营一年多,而又为何还办临时税务登记?”消费者谭先生表示。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主题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没有该会所注册信息记录
谭先生还表示:更为蹊跷的是罗湖地税给我们提供的所谓“真发_票”, 真发_票上的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官网商事主题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核实,没有该会所注册信息记录;后又去公安局相关部门核实,发现该发_票专用章也没在公安局备案。这种行为岂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了扰乱公共秩序罪,还是伪造企事业单位公章罪?!这样的“真发_票”能用吗? 这样的“真发_票”合法吗?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 件、证明文件、印章的……”[1]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 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小的发_票”背后究竟隐藏着多少鲜为人知的秘密?
为了解开疑惑,记者走访了深圳罗湖区地税有关部门。
然而,罗湖区地税办公室人员对记者表示,她自己不接受采访,相关的书面回复和告知书内容,都是经过深圳市地税局批准的。如果要采访,记者需要先找市地税局。
“我们是依法依规办理的,需要披露的信息已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了披露。案件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我们不接受采访,也没有需要进一步披露的情况。”
同时接受采访的人士称: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但就在当日,记者在采访方先生的时候,方先生称并没有接到罗湖地税的结案通知。为了说明情况,他再一次给深圳市地税打电话,深圳地税承认发_票有问题,但具体案件还是需要落实到罗湖地税。
更有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一般媒体很少关注涉税案件,为什么你们对这个问题这样感兴趣?”
由于深圳地税部门“不约而同”不接受记者采访,该地区的不开发_票乱象也就成了暂时解不开的谜。
消费者谭先生报警照
实际上,谭先生和方先生的维 权并没有停止,“我就是要个说法”,在遭遇地税部门的多次推诿之后,12月24日,消费者谭先生已经就这一事件采取了报警的措施,深圳市警方已受理介入调查。
消费者谭先生的报警回执单
据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逃税额超过10%,税务部门就应该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部门和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举报人所说的利益输送?其中是否还隐藏着更多不为人知的“案中案”?对此,记者将进行跟踪报道,继续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文/张洋) 《来源:中国吉林网》
1月中旬,原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副局长蔡志文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及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月,《晶报》连续用两个整版篇幅揭露出深圳地税“丑闻”:各区地税局窗口通过“套号”或私造记录随后抹掉等手段,为一些“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办理完税证明,数千万“补税”款被地税等部门工作人员私分。
3月,《中国商报》披露:深圳地税系统有关部门涉嫌包庇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巨额偷税,前者的相关调查结果与后者涉嫌偷税的事实严重不符。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1月,《广州日报》又披露:家住深圳罗湖的方先生10月10日他和朋友在百仕达小区内一家会所消费了380元,对方一开始不愿意开发_票,方先生于是向税务部门投诉,前日罗湖区地税局给他补开了发_票。方先生发现,盖着发_票专用章的商事主体却与这家会所登记的主体不一致。
罗湖区地税局出具的晶滢美容百仕达会所发_票
给消费者出具的晶滢护肤中心收据
深圳地税系统怎么了,在丑闻频发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隐情?日前,记者特赴深圳进行了调查采访。
不开发_票成常态
“不开发_票可打折”、“先开收据,改日再取发_票”、“我们只是小本经营,没有发_票可以提供”、“卖的价格是不带发_票的优惠价,要发_票还得再付发_票的费用”……记者在深圳罗湖区调查中发现,当地商家不仅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_票,还故意找理由阻碍消费者索要发_票。
而一般饭店在遇到索要发_票的消费者时,往往都会以打折优惠和赠礼品的方式来说服消费者放弃索要发_票。有的则以发_票刚用完,让消费者几天后来取,消费者如果不主动来取,将不了了之。
“现在吃饭要发_票真是太难了。”家住百仕达小区的陈女士说,最近她过生日。家人在附近一家饭店定了个包间给她庆祝。饭毕,董女士起身去吧台结完账索要发_票时,却被饭店告知”没有发_票了”,并给她开了一张收款收据,要求下次再来取。由于先前有过类似的经历,陈女士不再相信饭店的说辞,坚决索要发_票,并声称如果不给就去举报。结果,收银员告诉她说不要发_票可以优惠打9.5折。衡权利弊之下,陈女士最后选择了打折。
记者多方走访发现,不仅在餐饮行业,罗湖区一些娱乐场所的发_票也很难索要。在某企业工作的白领小王抱怨,“有一次跟朋友唱完歌后,收银员先是说送饮料,然后又要送免费欢畅券,最后在我坚持要发_票的情况下,收银员说暂时没有发_票,一周后可拿着消费小票兑换。”
在随机采访中,发现多数市民都遭遇过类似情况。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商家要按照打折、让利后的实际营业额向消费者提供发_票。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_票,商家都必须出具发_票,否则将对逃税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暧昧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_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_票。也就是说,开具发_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对于商家不开发_票的行为,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进行查处。
吊诡的是,记者从网上看到一篇名为《深圳百仕达小区会所消费猫腻多 发_票引质疑》的文章中看到:11月20日,罗湖区地方税务局致电方先生,邀其前往该局拿发_票。罗湖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这家会所是有税务登记的,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方先生拿到发_票才发现,发_票专用章上面写着却是晶滢美容百仕达会所,与工商登记的物业公司为两个不一样的主体。“工商执照按理说应该和税务登记是一样的商事主体,怎么可能虚构一个主体作为纳税者呢,所以我有很多疑问。”方先生说。
带着方先生的疑问,记者昨日来到深圳市地税局投诉举报中心,该中心负责人一开始也表示不可能出现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因为我们都是按照工商执照进行税务登记的。”该负责人之后再次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这家会所在10月23日做了临时税务登记,他对记者表示,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按照相关规定,临时税务登记的办理是不需要参照工商执照的。“因为有的商事主体是急着开业,工商执照还没有开出来,但是又需要发_票,所以我们可以为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像这个会所的情况,我想他和物业公司之间应该是承包关系。”
坐落于高档豪华社区百仕达文化中心一楼的百仕达晶滢会所
如果说一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大面积出现税务监管不严的情况就另当别论了,实际上,在记者对百仕达周边的餐饮、零售、娱乐场所的采访中,12家就有9家没有正规发_票,更有甚至称,已经和物业公司签了合同。
图为对百仕达周边的商家暗访中,索要发_票时无正规发_票,向记者提供的部分收据
和物业公司的承包合同究竟能否替代地税监管职能?这个问题显然该有百仕达物业和罗湖地税两家共同来回答。
小发_票大问题
实际上,在百仕达小区会所遭遇索票难的方先生的投诉,至今也没有得到深圳罗湖地税的明确答复,“举报后,我多次去地税局查询,但每次他们都以需要时间等理由来搪塞我。”一位举报人向记者透露,他多次去询问调查进展,希望能早日结案,但每次得到的回复都是“需要时间”。有时甚至工商和地税两个部门的说法似有相互推诿之嫌。
“让我们感到纳闷的是工商所称这家会所是有工商执照的,执照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既然如此,为啥不直接给我们开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发_票,难道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发_票吗?据晶滢美容连锁机构网站显示,该会所(有名百仕达尊尚会所)系晶滢美容连锁机构分店之一,坐落于高档豪华社区——百仕达花园一期,于2012年隆重试业。该会所已经营一年多,而又为何还办临时税务登记?”消费者谭先生表示。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主题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没有该会所注册信息记录
谭先生还表示:更为蹊跷的是罗湖地税给我们提供的所谓“真发_票”, 真发_票上的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官网商事主题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核实,没有该会所注册信息记录;后又去公安局相关部门核实,发现该发_票专用章也没在公安局备案。这种行为岂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了扰乱公共秩序罪,还是伪造企事业单位公章罪?!这样的“真发_票”能用吗? 这样的“真发_票”合法吗?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 件、证明文件、印章的……”[1]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 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小的发_票”背后究竟隐藏着多少鲜为人知的秘密?
为了解开疑惑,记者走访了深圳罗湖区地税有关部门。
然而,罗湖区地税办公室人员对记者表示,她自己不接受采访,相关的书面回复和告知书内容,都是经过深圳市地税局批准的。如果要采访,记者需要先找市地税局。
“我们是依法依规办理的,需要披露的信息已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了披露。案件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我们不接受采访,也没有需要进一步披露的情况。”
同时接受采访的人士称: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但就在当日,记者在采访方先生的时候,方先生称并没有接到罗湖地税的结案通知。为了说明情况,他再一次给深圳市地税打电话,深圳地税承认发_票有问题,但具体案件还是需要落实到罗湖地税。
更有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一般媒体很少关注涉税案件,为什么你们对这个问题这样感兴趣?”
由于深圳地税部门“不约而同”不接受记者采访,该地区的不开发_票乱象也就成了暂时解不开的谜。
消费者谭先生报警照
实际上,谭先生和方先生的维 权并没有停止,“我就是要个说法”,在遭遇地税部门的多次推诿之后,12月24日,消费者谭先生已经就这一事件采取了报警的措施,深圳市警方已受理介入调查。
消费者谭先生的报警回执单
据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逃税额超过10%,税务部门就应该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部门和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举报人所说的利益输送?其中是否还隐藏着更多不为人知的“案中案”?对此,记者将进行跟踪报道,继续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文/张洋) 《来源:中国吉林网》
流星雨- 帖子数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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