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房产局涉嫌违法办证 被指徇私舞弊(转载)
安徽临泉房产局涉嫌违法办证 被指徇私舞弊(转载)
近日接到安徽省临泉县居民郝丽(化名)的投诉,称该县房地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产 证,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自己和12岁的女儿只得流落街头,而房产局则表示办理房产登记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问题,称“该告就告去”。职业举报人姚征亿随即就此事展开调查。
家庭解体,房屋被过户
据郝丽介绍,2001年2月,自己与男友曾某经人介绍相识,在该县百货批发公司一处职工宿舍内,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当地民间婚俗举行了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并于同年12月24日生育一个女孩。
2006年4月,双方同 居生活期间,曾某与另外三家邻居向相关部门申请“拆旧房建新房”,并得到所在百货批发公司的认可。在扩建房屋期间,郝丽还向自己娘家借款17万余元参与出资合作建造。
2008年5月,郝丽发现曾某有外遇,便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009年8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非法同 居关系,非婚生女由郝丽抚养,曾某支付抚养费2万元。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该民事判决未予支持,原因是郝丽“未提出同居期间合法取得的有效证据及权属证明”,但对共同置办的小家具进行了分割。
就在郝丽万般无奈之时,曾某在2011年10月份将争议房产过户到其母亲代某某名下。于是,郝女士对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做法提出强烈质疑,认为房产局违法颁发的产权证不具有合法性,要求撤销“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
敛财之道,交钱可办证
临泉县房产局在办理“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过程中,是否涉嫌行政违法呢?经查证,该局是依照“临泉县违法建设认定处理通知书”和“临泉县违法建设认定处理意见” 办理产权证初始登记的。
该“处理通知书”记载:违法建设面积1100平方米,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始建于2004年3月,对所建房屋处理意见为“交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3000元,城市建设配套费、墙改基金61045元,罚金无”。同时,该通知书还注明“缴清上述款项后,由房产部门依法补办房产 证”,落款盖有“临泉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小组”和“临泉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公章。
房产局进行初始登记的依据
调查中发现,六万余元费用分别由该县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收取,房产局也于2011年6月批准同意对该处违法建设进行了初始登记。
2013年5月22日,姚征亿在京邀请法学专家、社会学者以及媒体记者对该案进行了研讨,与会者针对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诸多质疑:“违法”通过“处罚”后变成“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房产局在办理登记审查时,是否查阅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 续?房产局是否按照规定将相关登记材料进行公示?
部分学者同时指出,所谓的“临泉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小组”就是一个彻头彻尾、十分露骨的敛财机构,此机构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只要交钱就能颁 证,是否涉嫌故意鼓动、纵容和默许违法建房?如果房产局在事件中存在过错,“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是否有效?
漏洞百出,审批走过场
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始终认为按照程序审批办理,不存在违法行政,而根据该局提供的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其中审批和测绘环节存在重大漏洞。
涉事单位
2013年4月16日16时许,职业举报人随同郝女士前往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杨局 长出去办事了”,该局负责办理“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的“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主任陈东升向举报人进行了解释。
陈主任说,这份产权证都是按照程序依据“临办发(2009)97号文件”办理的,当时有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盖 章的处理意见,手续齐全。
举报人当场提出三点质疑:一,“临泉县违法建设认定处理意见”只有盖 章没有填写签发日期,还把建设时间2006年4月故意填写成2004年3月,该份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测绘人员杨明、孙丽萍作出的4份“询问笔录”的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而这4份笔录的被询问人签名时间却都是2011年5月24日,“早产”两天的询问笔 录是否合法?且该笔录“问答”笔迹显然不是同一个人书写,是否存在证 据造 假?
三,“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共有人之一的王硕,按照其亲笔签 名的产权登记申请书时间推算,建房时王硕本人年龄不满16周岁,该申请书是否合法有效?
陈主任看后表示:“当时审查材料时没有注意到。”
据了解,陈东升主任办理“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时,就是依据这些漏洞百出的材料,所谓的审批,在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俨然成了走过场!
相关人员是否涉嫌 渎职,到底本案背后是否隐藏“案中案”,我们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来源/维 权在线 文图/姚征亿 焦永锋)
家庭解体,房屋被过户
据郝丽介绍,2001年2月,自己与男友曾某经人介绍相识,在该县百货批发公司一处职工宿舍内,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当地民间婚俗举行了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并于同年12月24日生育一个女孩。
2006年4月,双方同 居生活期间,曾某与另外三家邻居向相关部门申请“拆旧房建新房”,并得到所在百货批发公司的认可。在扩建房屋期间,郝丽还向自己娘家借款17万余元参与出资合作建造。
2008年5月,郝丽发现曾某有外遇,便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009年8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非法同 居关系,非婚生女由郝丽抚养,曾某支付抚养费2万元。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该民事判决未予支持,原因是郝丽“未提出同居期间合法取得的有效证据及权属证明”,但对共同置办的小家具进行了分割。
就在郝丽万般无奈之时,曾某在2011年10月份将争议房产过户到其母亲代某某名下。于是,郝女士对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做法提出强烈质疑,认为房产局违法颁发的产权证不具有合法性,要求撤销“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
敛财之道,交钱可办证
临泉县房产局在办理“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过程中,是否涉嫌行政违法呢?经查证,该局是依照“临泉县违法建设认定处理通知书”和“临泉县违法建设认定处理意见” 办理产权证初始登记的。
该“处理通知书”记载:违法建设面积1100平方米,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始建于2004年3月,对所建房屋处理意见为“交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3000元,城市建设配套费、墙改基金61045元,罚金无”。同时,该通知书还注明“缴清上述款项后,由房产部门依法补办房产 证”,落款盖有“临泉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小组”和“临泉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公章。
房产局进行初始登记的依据
调查中发现,六万余元费用分别由该县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收取,房产局也于2011年6月批准同意对该处违法建设进行了初始登记。
2013年5月22日,姚征亿在京邀请法学专家、社会学者以及媒体记者对该案进行了研讨,与会者针对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诸多质疑:“违法”通过“处罚”后变成“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房产局在办理登记审查时,是否查阅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 续?房产局是否按照规定将相关登记材料进行公示?
部分学者同时指出,所谓的“临泉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小组”就是一个彻头彻尾、十分露骨的敛财机构,此机构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只要交钱就能颁 证,是否涉嫌故意鼓动、纵容和默许违法建房?如果房产局在事件中存在过错,“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是否有效?
漏洞百出,审批走过场
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始终认为按照程序审批办理,不存在违法行政,而根据该局提供的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其中审批和测绘环节存在重大漏洞。
涉事单位
2013年4月16日16时许,职业举报人随同郝女士前往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杨局 长出去办事了”,该局负责办理“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的“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主任陈东升向举报人进行了解释。
陈主任说,这份产权证都是按照程序依据“临办发(2009)97号文件”办理的,当时有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盖 章的处理意见,手续齐全。
举报人当场提出三点质疑:一,“临泉县违法建设认定处理意见”只有盖 章没有填写签发日期,还把建设时间2006年4月故意填写成2004年3月,该份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测绘人员杨明、孙丽萍作出的4份“询问笔录”的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而这4份笔录的被询问人签名时间却都是2011年5月24日,“早产”两天的询问笔 录是否合法?且该笔录“问答”笔迹显然不是同一个人书写,是否存在证 据造 假?
三,“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共有人之一的王硕,按照其亲笔签 名的产权登记申请书时间推算,建房时王硕本人年龄不满16周岁,该申请书是否合法有效?
陈主任看后表示:“当时审查材料时没有注意到。”
据了解,陈东升主任办理“临房字第20113469号”产权证时,就是依据这些漏洞百出的材料,所谓的审批,在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俨然成了走过场!
相关人员是否涉嫌 渎职,到底本案背后是否隐藏“案中案”,我们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来源/维 权在线 文图/姚征亿 焦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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